研究中國音樂史最重要的,就是一分證據說一分話,而證據的成為證據,也必須要有嚴格的實測為準,而實測,就必有一個『准』,如究音高,必定標準音,以中國樂律而言,即必須決定黃鐘音的音高,有了音高訂之為黃鐘,於是立其為『宮』,則依五度相生,含三分損益,於是始可以決定『徵』、『商』、『羽』、『角』、『變宮』、『變徵』等其它的七音中的六音,於是始可生定某一音階。
不過,在中國音樂史的研究實務上,此一樂學基礎,卻在很多時候被有意或無意中忽略,於是就出現許多不合實證科學的大膽結論出來。如在中國新石器石代,即史前傳說時代的新石器時代,或殷商時代,並無史上有任何明白的史料文物可以證明那個時候己經對於音高有一個標準的『准』,即,黃鐘在哪兒,都無法以科學方法解出來的時候,則連音階的『宮』音都還不能確定之下,只憑測音,去測一下發出的樂音的頻率,對於解答黃鐘此一樂准是沒有意義的,除非在古樂器上有刻示出來十二律名之一或七音之名之一,但竟然可以出現所謂先商塤至晚商塤,不出現『商』音而先出現『清角』的結論(己故的呂驥《音階發展史問題》),或新石器石代的賈湖骨笛可以發出如己故的黃翔鵬等人所說的『清商音階』及『下徵音階』等等,因為,黃鐘都不知為何,『宮』為何音皆無法以科學方法實證,何來以『宮』為『調首』,以排出何種音階出來;『宮』音未定,又何以得出何音為『商』,何音為『清角』,此種論史的基本功如果都欠紮實,則所寫的論述不就達不到『信』而『達』嗎,則中國音樂的信史又何可在這些學者的筆下成就。以是像是呂驥的《從原始氏族社會到殷代的幾種陶塤探索我國五聲音階的形成年代》(1978年第10期《文物》)與黃翔鵬的《新石器和青銅時代的已知音響資料與我國音階發展史問題》(1978年5月的《音樂論叢》和1980年1月的《音樂論叢》)實無任何學術價值可言,因為不符合實事求是,未依科學實證及樂律學基礎,在無黃鐘的『准』之下去談論必須有『准』始克有音階可言的表述,而純為自由奔馳的想像力之下的唯心暇思。
而,只有如吳釗先生在《中國古代樂器》一書裡,提到含陶塤在內的新石器時代遺址出土的二音孔、三音孔陶塤等時指出:『這些樂器結構簡單,無絕對音高觀念,只能在不同調高上發一、二個或三、四個成一定音程關係的樂音。』就是不為無的放矢,而依實而論之言。
(見原書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