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謂三禮裡,《周禮》係西漢末年,劉歆佐王莽制禮作樂時,依秘府所藏《周官》為底本,而炮製出來偽周代的禮法政制之書,以王莽影射《周禮》裡的那位冢宰,此吾人已有不少文章辨其偽。而《禮記》亦為駁雜,有先秦故文,也有西漢到東漢年間的論古禮之說或臆說;故三禮裡只有《儀禮》(按:漢代稱為《士禮》或《禮經》,由此名稱即知所謂三禮裡只有此書的權威性而到達可以稱為『經』的地位)一書較為純正,內容看似多為先秦古禮,但也有學者認為即使此書亦非先秦古書,而是漢代儒者之緝編或真假相滲,如清代姚際恒《古今偽書考》等。吾人若讀《儀禮》裡今存的十七篇,發現其中十三篇於末又有名為『記』的一篇後文。並非《儀禮》的本文,而是後人附加的。
所謂周代有房中樂的後人說法,最早見於東漢班固的《漢書‧禮樂志》裡談到所謂高祖唐山夫人房中祠樂時,所言:
『房中祠樂,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周有房中樂,至秦名曰壽人。凡樂,樂其所生,禮不忘本。高祖樂楚聲,故房中樂楚聲也。孝惠二年,使樂府令夏侯寬備其簫管,更名曰安世樂。』
此一記述,反而於西漢司馬遷的《史記》內不見任何引述,而且依吾人另文所考此一唐山夫人並無其人。而《漢書‧禮樂志》其中的所謂『周有房中樂』,其實出處就出在於《儀禮‧燕禮》的末尾的一篇題名為『記』的附加的文字:
『記。燕,朝服,於寢。其牲,狗也,亨于門外東方。若與四方之賔燕,則公迎之于大門內,揖讓升。賔為苟敬,席于阼階之西,北面,有脀,不嚌肺,不啐酒。其介為賔。無膳尊,無膳爵。與卿燕,則大夫為賔。與大夫燕,亦大夫為賔。羞膳者與執幂者,皆士也。羞卿者,小膳宰也。若以樂納賔,則賔及庭,奏《肆夏》;賔拜酒,主人荅拜,而樂闋。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升歌《鹿鳴》,下管《新宮》,笙入三成,遂合鄉樂。若舞,則《勺》。唯公與賔有俎。獻公,曰:「臣敢奏爵以聽命。」凡公所辭,皆栗階。凡栗階,不過二等。凡公所酬,既拜,請旅侍臣。凡薦與羞者,小膳宰也。有內羞。君與射,則為下射,袒朱襦,樂作而后就物。小臣以巾授矢,稍屬。不以樂志。既發,則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上射退于物一笴,既發,則荅君而俟。若飲君,燕,則夾爵。君在,大夫射,則肉袒。若與四方之賔燕,媵爵,曰:「臣受賜矣。臣請賛執爵者。」相者對曰:「吾子無自辱焉。」有房中之樂。』
『房中之樂』就是《儀禮‧燕禮》末所附『記』一文的尾巴加了一句『有房中之樂』。《儀禮》就如漢代以來好古之士認為全係先秦周代禮制實錄的信徒所相信的。《儀禮‧燕禮》末尾有句『有房中之樂』,就不查此非出自《儀禮‧燕禮》本文,而是末之不知何方人士所加之『記』。更不查此末五字非『記』之本文,即,又是『記』寫成之後,被再後之人讀到『記』文,意猶未盡,自行補充,加了『有房中之樂』五字。既然東漢班固就讀到此五字,而文抄而不查,當作『周有房中樂』的來源。故因《儀禮》古本出於西漢初高堂生此位儒生拿出來的,即若《儀禮》本文為真,此『記』為綜合或補充古禮之論述,或最早為西漢儒生所加的讀書心得,出自高堂生之推論已是十分勉強,更何況或更晚到東漢班固看到《儀禮》之前的任何一個時間點才加入的。而在《儀禮》本文裡,完全沒有『房中之樂』四字,連偽書《周禮》或駁雜的《禮記》也未有周代有房中之樂的記述,先秦古籍亦未見任何談及周朝有房中之樂的任何線索。故,憑西漢到東漢間某某儒生心中的臆度,來抄成萬古真理,根本就不符合求真求實的學者風範,此吾人鄙薄班固,而認為其非良史,《漢書》非良史書之故,以班固其人就是一個文抄公而己。
東漢末所謂的大儒鄭玄,在注《儀禮》此五字時,指出:『弦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鐘磬之節也。謂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既然周代是否有房中樂,先秦古籍之所不載,故鄭玄之說法,更是東漢衛宏所著〈毛詩序〉裡所說的詠后妃之德一樣的八股,實無參考價值。
(見原書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