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瞭解誰對你的財產有繼承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常聽到的「應繼分」、「特留分」、「代位繼承」又是什麼意思?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到底怎麼算?看完這篇文章你就可以獲得這些答案。
自邱律師執業以來,常常有當事人詢問關於遺產繼承、財產分配及特留分的相關問題,想要瞭解的無外乎是「我的財產會由誰繼承?」、「應繼分、特留分是什麼?」、「我可以把財產留給孫子嗎?孫子有繼承權嗎?」、「我可以把財產只留給其中一位子女或只留給特定人嗎?」、「我可以不要把遺產留給子女、配偶或是其他繼承人嗎?」、「是不是有特留分規定,所以我的財產每個子女都一定分的到?」、「我是不是可以用遺囑讓子女分不到財產?」等類似問題。所以邱律師為此將撰寫一系列的遺產繼承相關文章,來解答各位常有的疑問及想瞭解的議題,而想要知道這些問題的答案,就要先從民法上關於「繼承」、「應繼分」及「特留分」的規定說起,這篇文章會先帶你瞭解「誰有繼承權」、「應繼分」、「特留分」等民法繼承相關規定,再進一步解答大家常有的疑問。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關於誰可以繼承遺產,大家常常還會有一些疑問,就是孫子女可以繼承嗎?而「代位繼承」又是什麼?誰可以代位繼承?子女的配偶也可以代位繼承嗎?
所謂「代位繼承」就是上開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規定於民法第1145條)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下用例子來跟各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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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誰是繼承人之後,我們進一步要瞭解的是繼承人之間要怎麼分配遺產呢?分配比例為何?我們先來看下面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看完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同一順位之繼承人間(例如:子女之間),是按人數平均繼承;如果繼承人是與配偶一起繼承時,則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視不同順位之繼承人來決定應繼分(分配)比例。
舉例來說:A、B為夫妻,育有一男C、一女D,A的父母親為E、F,A的弟弟為G。
例1:如果A死亡時,B、C、D尚存,即由配偶B與第一順位繼承人C、D繼承,而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尚存,E、F、G即無繼承權。應繼分比例,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款,配偶B與他繼承人C、D均分,B、C、D之應繼分為各3分之1。
例2:如果A死亡時,並無子女,B、E、F尚存,即由配偶B與第二順位繼承人E、F繼承,弟弟G因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尚存,故無繼承權。應繼分比例,依民法第1144條第二款,配偶B應繼分為2分之1,E、F則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均分剩餘2分之1,結果為B 1/2、E1/4、F1/4。
例3:如果A死亡時,配偶及子女均已先過世,但子C留有一兒C1,C1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而由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尚存,E、F、G即無繼承權,遺產即由C1單獨繼承。
例4:如果A死亡時,配偶B尚存、子女C、D、父母E、F均已先過世,子女C、D亦無小孩,則由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A之弟弟G與配偶B繼承遺產,應繼分為各2分之1。
在被繼承人(過世的人)生前未對於名下財產有任何規劃,亦無以遺囑指定名下財產的分配方式,被繼承人(過世的人)就會依照前面介紹民法關於遺產繼承、應繼分的相關規定來分配遺產。
而來找邱律師諮詢的人,最常問的是:那我可以在作財產規劃,把我的財產或遺產留給我想留的人嗎?答案是原則可以,但可以進一步分成二種情形說明:
所以先瞭解「特留分」的規定就很重要,對於被繼承人而言,特留分規定是被繼承人作遺產規劃的限制,其可避免作出一份違反特留分規定的遺囑,同時也可避免繼承人們因特留分爭議而興訟(遺囑的作成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可參閱什麼是遺囑?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律師一次教給你!);對於「沒被分配遺產」或是「分配遺產低於特留分」的繼承人而言,民法第1123條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則是其繼承權最低保障,其可行使民法第1125條扣減權,也就是要求至少要分到特留分比例的遺產。
民法第11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參考上面的例子:A、B為夫妻,育有一男C、一女D,E、F為A的父母親,G為A之弟弟。
例1:如果A死亡時,B、C、D尚存,原本應由配偶B與第一順位繼承人C、D繼承,B、C、D之應繼分為各3分之1。但如果A留有遺囑指定所有遺產由配偶B繼承,將侵害C、D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C、D尚可主張應繼分1/3的1/2,也就是特留分1/6。反之,如遺囑是指定所有遺產由C、D繼承,侵害配偶B的特留分,B可主張應繼分1/3的1/2,也就是特留分1/6。
例2:如果A死亡時,子女C、D、父母E、F均已先過世,子女C、D亦無小孩,原本應由A之弟弟G與配偶B繼承遺產,應繼分為1/2。但如A以遺囑指定所有遺產由配偶B繼承,因侵害弟弟G之特留分,B可主張應繼分1/2的1/3,也就是特留分1/6。
以上是遺產繼承系列第1篇文章,介紹「繼承」、「應繼分」、「特留分」及「代位繼承」等相關問題與法律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他遺產繼承相關問題,歡迎瀏覽其他遺產繼承系列文章什麼是遺囑?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律師一次教給你!或加入邱亮律師的Line官方帳號諮詢https://lin.ee/ZtXGj3a
*重要提醒:本文內容是依據撰擬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完成,法律及實務見解均有變動之可能,故本文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就您遇到的問題及個案情形尋求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