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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18.11.30制定公布) Ⅰ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Ⅱ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1條(共有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18.11.30制定公布)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2條(不動產役權之取得時效)(99.02.0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Ⅱ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9(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96.03.28增訂公布) Ⅰ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19.12.26制定公布)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之方法:筆記或錄音)(74.06.03修正公布)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