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19.12.26制定公布)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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