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離婚就一定要分給對方一半的財產嗎?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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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夫妻離婚時,依民法規定,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婚後財產。然而,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因特定情況,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進而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額。本文將詳細說明法院參酌的因素及可能作出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情形,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


【案例事實】

陳先生與林女士結婚兩年後,陳先生開始有毆打林女士及小孩的家暴行為,後來更因外遇離家,並停止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小孩的扶養費,也未參與子女教養,期間陳先生將其名下與林女士婚後共同買的不動產賣掉,錢全部用來賭博、幫小三買名牌包,結果好不容易林女士想開要逃脫苦海了,沒想到!陳先生竟然還想要拿林女士婚後的一半財產走,這甘有天理!!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案例分析】

一、 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原則與例外調整

(一)之前有跟各位簡單介紹夫妻離婚時,有一個夫妻剩餘財產的制度《離婚後,夫妻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二)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原則上應就雙方婚後財產先扣除掉各自的負債後,再比較雙方的差額平均分配。

(三)但如有特殊情形,例如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使得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依個案情況調整或免除該分配額

二、 法院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呢?

(一)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52 號民事判決

   法院審理發現一方於婚內與第三者同居並大量為其花費,包括購買傢俱及珠寶飾品,每年消費超過十萬元。法院認為該方多年未支付家庭開銷、未參與子女教養,若仍給予平均分配將嚴重不公平,因此需進一步釐清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1.婚內外遇並大量為第三人支出

   2.家庭支出未負擔、無育兒協力

(二)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561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多年來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且對子女的教育費用也幾乎未負擔,多由另一方承擔。法院認為需更詳盡調查其對財產累積的貢獻與負債成因,才能確認是否應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長期為支出家庭生活費用

   2.子女照顧與家庭開支貢獻極少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原告經濟收入明顯低於被告且未積極從事工作家庭主要支出如房貸、裝潢、子女教育費皆由被告負擔。法院認定原告家庭貢獻消極,經評估將其分配額調整至原定比例的30%。

   1.經濟能力顯著較弱且消極工作

   2.家庭生活費用多數由另一方負擔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婚字第 460 號民事判決

   夫妻婚姻僅維持46個月(約3年10個月),且妻子來臺生活僅一年即返國,其餘時間均未共同生活。法院認定妻子對財產增加未有實質貢獻,若全額分配將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將分配額酌減至原本的一半。

   1.婚姻存續短,實際共同生活期間更短

   2.對財產的累積貢獻明顯不足

(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04 號民事判決

   先生婚後長期不在家,也沒有正當工作,經常向妻子拿錢花用。證人(其弟弟)指出:「他沒賺錢,像流氓一樣,錢都沒拿回家養家。」法院查明多年來其未盡家庭義務、對家計無貢獻,最終完全免除其分配權利。

   1.無穩定收入、未盡家庭義務

   2.對婚後財產累積完全無貢獻

三、 本案解析

案例中,陳先生長期對家庭有家暴的行為,並且都沒有負擔家庭及子女的扶養費用,又把婚後的財產變賣掉用於非為家庭所有之開銷,如賭博或外遇對象的奢侈消費,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為陳先生長期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育兒協力貢獻極少、婚內外遇並大量為第三人支出、對婚後財產的累積貢獻明顯不足,進而調整或免除陳先生可以像林女士請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


【結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在於確保婚姻中的公平,但並非所有情況皆可適用平均分配。法院將根據個案情形綜合評估,裁量是否應免除或調整分配額。若您正面臨婚姻財產分配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專精家事案件,歡迎洽詢專業建議,協助您解決法律困擾,守護您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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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1.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52 號民事判決

2.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561 號民事判決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婚字第 460 號民事判決

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0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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