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只能繼承兩百萬?還不能繼承房子?」─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繼承權的三大限制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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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因跨海兩岸親屬往來頻繁,越來越多大陸地區親人因臺灣親人過世而涉入繼承問題。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有諸多限制,若不注意,繼承權可能因此落空。以下透過實際案例,解析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時需注意的三大重點!


【案例事實】

王先生在臺灣去世,留下三名子女:長子是上海的前妻所生,為大陸地區人民、長女居住臺北、么女在高雄與王先生同住。 王先生名下有一筆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一間臺北市的房屋(價值5千萬元)、一筆臺中市的土地(價值3千萬元)作為遺產。上海的長子因疫情未能即時處理遺產,直到三年後才委託律師提出繼承聲請。


【相關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4、5項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第一項遺產中,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案例分析】

一、三年內未表達繼承意願,視為拋棄繼承

  (一)為避免繼承狀態久懸不決,必將影響我國經濟秩序之穩定及共同繼承人權益,為確認繼承人身分及其有無繼承意思,限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否則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繼承人若超過三年未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法律上直接視為其已放棄繼承,和民法一般3個月內須拋棄的規定不同,是針對兩岸人民身分設計的特殊限制。

  (三)但如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3年內已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為保障其繼承權益,應認無兩岸條例第66-69條規定之適用(內政部87年7月17日台內地字第8707260號函釋參照)。

二、即使合法繼承,也只能最多200萬

  (一)大陸地區人民即使在三年內合法聲請繼承,所得財產也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

  (二)超過部分依序歸屬:

    1.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2.臺灣地區後順序繼承人;

    3.無人繼承則歸國庫。

  (三)大陸配偶沒有這個200萬元額度的限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1款)

三、不能直接繼承不動產,只能折價換現金

  (一)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臺灣的不動產,只能將繼承權利折換為價額,也就是說不能直接拿走房子或土地,只能換錢給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

  (二)但是,如果是大陸配偶的話,只要有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就可以繼承不動產,而不是只能拿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2款)。

  (三)而若該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用,則不論是不是配偶,都不僅不能繼承,連價值也不列入遺產總額

四、本案分析: 所以這一個案例如果長子可以分遺產的話,那到底要怎麼分呢?三名子女各自可以繼承多少東西呢?

  (一)現金300萬元部分:由三名子女各分三分之一,大陸的長子取得100萬元、臺北的長女取得100萬元、高雄的么女取得100萬元。

  (二)臺北市的房屋(價值5千萬元):

    1.因為臺北的房屋是長女所居住使用的房屋,所以大陸的長子不能來分這間房子

    2.但是!!依照民法規定,高雄的么女是有權利來分這間房子的,所以房子原則上由臺北的長女及高雄的么女共同持有各二分之一,或是長女可以給么女2500萬元現金,把么女的部分買下來。

  (三)臺中市的土地(價值3千萬元):

    1.原則上是把該筆土地賣掉,由三名子女各分三分之一,也就是長子1千萬元、長女1千萬元、么女1千萬元。

    2.但是!!不要忘記大陸的長子最多只能拿200萬元,然後他前面現金部分已經拿100萬元了,所以他現在只能再拿100萬元。

    3.那本來應該給長子但沒給的900萬元要怎麼辦呢?就會由臺北的長女跟高雄的么女均分,各取得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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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大陸地區人民欲繼承臺灣親人遺產,須注意三年內聲請、金額不得超過200萬,且不得繼承不動產等多項限制,稍有不慎就可能喪失繼承權。若您有兩岸繼承問題,或需協助跨境處理法院聲請程序,歡迎洽詢【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具備處理兩岸財產、遺產糾紛的實務經驗,能協助您在法令框架內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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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家上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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