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訴訟程序中,當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共同生活時,另一方則享有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探視權。這是一個重要的權利,能夠維持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聯繫。

已經離婚的夫妻,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是重要的課題
- 會面交往的定義與行使:
- 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與其中一方共同生活時,另一方則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內與子女見面和交往,這就是所謂的會面交往。
- 會面交往的具體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規定,主要依賴雙方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根據情況作出決定。通常,這種權利會在固定的時間內行使,例如每月的第二和第四個週末。
- 特殊假期的安排:
- 除了日常探視,會面交往的行使還涵蓋了寒假、暑假等長假期間,這些時期通常會有較多的會面天數。此外,特別的節日如父親節、母親節、中秋節和春節等,也可能需要做出特別安排。
- 拒絕或阻撓會面交往的法律後果:
- 如果一方拒絕或阻撓另一方行使會面交往,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是否需要改變會面交往的形式和安排。
結論:
會面交往的行使,
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仍能維持雙方關係的重要權利。
會面交往權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也是維持親子關係的重要途徑。
無論你面臨什麼樣的挑戰,
都不要放棄爭取和孩子一起度過的每一分每一秒。
Q&A
Q1: 什麼是會面交往?它與探視權有什麼不同?
A1: 會面交往是指離婚後一方父母在約定的時間內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和交往的權利,俗稱探視權,兩者實質上是一樣的。
Q2: 如果雙方無法就會面交往時間達成協議,該怎麼辦?
A2: 如果雙方無法協議,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具體的會面交往時間和方式。
Q3: 當一方阻撓另一方行使會面交往權時,另一方應該怎麼做?
A3: 如果遇到阻撓,可以向法院聲請改訂會面交往的程序,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