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59條之1(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98.01.2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9條之1(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98.01.23增訂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Ⅱ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登記」與「占有」同為物權公示方法之一,民法就占有既於第943條設有權利推定效力之規定,「登記」自亦應有此種效力,爰仿德國民法第891條、瑞士民法第937條第1項規定,增訂第1項,以期周延。又此項登記之推定力,乃為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為貫徹登記之效力,此項推定力,應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始得推翻。

三、至於土地法第43條雖規定依該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惟實務上向認在第三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892號判例參照),是該條文所稱絕對效力,其範圍既僅止於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其效果自與新增之本條文無異。惟為免文義兩歧,於修正土地法時,應將第43條配合本條修正。

四、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所表彰之物權如與實際狀態不一致,例如無所有權登記為有所有權,或土地有地上權負擔而未登記該地上權等不實情形,而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與之為交易行為,依法律行為再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見解均承認其效力(司法院院字第1956號解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參照)。為確保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以維護交易安全,爰依上開解釋、判例及參照德國民法第892條、瑞士民法第973條規定,增訂第2項。

❄️❄️❄️❄️❄️❄️❄️❄️❄️❄️❄️❄️❄️❄️❄️❄️

您可能也感興趣

avatar-img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0條(刪除)(98.01.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758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18.11.30制定公布) Ⅰ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2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一):所有權與其它物權混同)(18.11.30制定公布)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3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二):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18.11.30制定公布)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4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三):拋棄)(98.01.23修正公布) 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5條(所有權之權能)(18.11.30制定公布)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理由: 查民律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0條(刪除)(98.01.2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758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條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18.11.30制定公布) Ⅰ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2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一):所有權與其它物權混同)(18.11.30制定公布)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3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二):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18.11.30制定公布)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4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三):拋棄)(98.01.23修正公布) 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5條(所有權之權能)(18.11.30制定公布)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理由: 查民律草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這篇文章重點描述分為持有部分的房屋稅、地價稅,買賣部分的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以及重購退稅,詳細可以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是致電國稅局詢問。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土地增值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土地增值稅的稅基、稅率、稅額、自用住宅優惠、重購退稅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平均地權條例(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是規範土地使用、地價、徵稅、收買和歸公等事項的法律。目的是遏阻土地投機或壟斷,穩定土地和房屋價格。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和解約申報登錄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依內政部89年12月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 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為之==>也就是特許行業,國稅局稅務代碼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H704031 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7款及第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這篇文章重點描述分為持有部分的房屋稅、地價稅,買賣部分的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以及重購退稅,詳細可以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是致電國稅局詢問。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契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契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契稅是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本篇文章整理了土地增值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土地增值稅的稅基、稅率、稅額、自用住宅優惠、重購退稅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Thumbnail
平均地權條例(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是規範土地使用、地價、徵稅、收買和歸公等事項的法律。目的是遏阻土地投機或壟斷,穩定土地和房屋價格。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和解約申報登錄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依內政部89年12月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 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為之==>也就是特許行業,國稅局稅務代碼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H704031 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7款及第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