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事務所收到了一紙不起訴處分書,是一件略誘的案子,看到結果,李律師鬆了口氣「終於暫時告個段落」。
當事人是個剛讀大學的年輕人,由母親陪同到事務所會談時就相當緊張,一再強調「我跟A女是男女朋友,我沒有拐他,是他主動要我去接他,他想回去隨時都能回去,沒上課的話也會騎車送他回去。上次也有見過他的父母,不知道為什麼就收到這封警察請我到案的通知」,面對刑責的壓力,他的焦慮是真實的—那是一種被誤會、被貼標籤,卻又無力辯白的痛苦。
這不是什麼戲劇性的大案,也沒有驚天動地的翻轉。在冷冰冰的法律程序之外,李律師想的是那段不起訴處分書不會寫進去的背後關係。
A女是他深愛的對象,而提出告訴的,卻是A女的母親。一位媽媽,用提告來表達她的不安與擔心。或許她不是不愛女兒,只是相信自己是在保護女兒,因此用急著用這個方式想拉回她的孩子,但卻沒看見,這樣的「保護」反而讓關係更疏離、讓衝突更尖銳。或者說,讓女兒為什麼不願意回家這個癥結點更加被忽略了。
這不是一場單純的對錯之爭,而是一段關係的崩解。
法律或許可以釐清責任判定有沒有犯罪,但卻無法解釋為什麼彼此受傷或者修補親情間的裂縫。有時傷人的不是惡意,而是出於擔心與無助的莽撞,因而所造成的裂痕也不是每段關係都能馬上修復,但願在風波平息後,他們還能找到重新靠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