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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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週前臺大演講,我講到存證信函和與律師函,先問聽眾差在哪裡?馬上有聽眾回答:差在律師費。其實,最大差別在於:第一,郵局會蓋章存檔,證明你在某個時間寄出、內容是什麼,未來打官司可以作為證據。第二,催告、終止、解除或撤銷意思表示等,這些在法律上或契約上發生法律效果的,都要保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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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律師分享很關鍵,一般人常常不懂,律師函跟存證信函的作用!
根據民法規定,委任契約的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本規定不得以特約排除;另一方面,如果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委任契約,則可能有損害賠償問題。你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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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4(未定期人事保證之終止)(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0條(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共有物分割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33條之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99.02.03增訂公布)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6條(地上權之終止)(99.02.03修正公布) Ⅰ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36條之3(土地用益權之終止)(99.02.03增訂公布)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2(農育權之終止)(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Ⅱ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4(地租減免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之請求)(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5(土地或工作物之出租限制)(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