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一、本條新增。
二、地上權人使用土地如有違反前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應使土地所有人有阻止之權。如經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並使其有終止地上權之權,以維護土地資源之永續性及土地所有人之權益,爰仿現行條文第438條之立法體例,增訂前段規定。若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益,爰參酌修正條文第836條第1項規定,增訂土地所有人於阻止地上權人時,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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