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週前臺大演講,我講到存證信函和與律師函,先問聽眾差在哪裡?
馬上有聽眾回答:差在律師費。
其實,最大差別在於:第一,郵局會蓋章存檔,證明你在某個時間寄出、內容是什麼,未來打官司可以作為證據。第二,催告、終止、解除或撤銷意思表示等,這些在法律上或契約上發生法律效果的,都要保留證明。

有聽眾說:律師函也可以當作證明呀。
如果遇到很皮的被告,只寄一般律師函,可能出現這種情況----法官問被告:你有沒有收到原告委任律師終止契約的律師函?被告:我有收到對方律師寄來的信,但我打開信封裡面什麼都沒有。
總之,如果要保留證據,避免對方耍賴,一定要寄存證信函,或請律師用存證信函寄發律師函(簡稱存證律師函),既具存證信函的功能,又能確保法律專業與最後通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