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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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切斯特大學解聘物理學教授拉加·迪亞斯,原因是其涉及學術不端行為。迪亞斯曾因宣稱發現室溫超導體而一度成為焦點,但隨後的數據造假爭議導致多篇論文撤回。此事件突顯學術誠信的重要性,並促使科研界加強監管。
依照法規,學校只要接到投訴,尤其是直接投訴教育局或訴諸媒體的事件,學校24小時內必須啟動標準調查程序,若有不完備者,依教師法可以停聘解聘。走完調查程序,教師多已身心俱疲,如驚弓之鳥。但即使水落石出,濫訴者也毫無責任。殺一儆百之下,教師人人自危,不能只考慮教育專業,得先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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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許多人抨擊「師師相護」。事實上,許多「不適任教師」案件處理不力,是因為學校承辦相關案件人員,程序處理不完備,違反程序正義所致。因此,強化教育人員的法治觀念,才不會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中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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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
雖然個人很同意“完全由外聘成員組成”這樣的做法,但是校方的法制觀念薄弱卻是事實。。浪費了很多時間和資源完全認同你的觀點
很多人以為教師是一份安定的工作,事實上,在政府推動校事會議、防霸小組等制度後,教師工作的危險係數日益升高,而這與老師進入有問題的調查程序關連很大。故這篇文章主要目的是希望老師知道在教育案件的調查過程中,若被誘導做出不實的自白,可能讓自己陷入無法翻身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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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情老師的現狀,實際上大陸這邊老師處境也相當艱難,因為種種原因使他們不能安心教學。其原因是校園矛盾先被挖了出來,然後層層的壓力就落到了老師身上。所以老師的發聲應該被更多人聽到,然後開始從頭梳理究竟應該怎樣做。
【法律爭點】本次教評會決議解聘前,未先就前次教評會所作成不解聘決議經復議程序以推翻原決議,逕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即另行作成新的解聘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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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 1、受懲戒教師何時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 2、解聘處分是否為懲戒處分?而可以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的10年追訴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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