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生成圖
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向鐵路警察局報案,謊稱自己在高鐵列車上遺失後背包,包內裝有現金兩百萬元。經檢方調查發現,他實際上是意圖誣陷不明人士侵占遺失物,因此以誣告罪嫌將其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浪費司法資源,最終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
二、法律解析:
(一)準誣告罪的相關法條依據:
1.《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刑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3.《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 法條解析:
1. 本案男子涉及刑法中的「準誣告罪」,這個罪名對一般民眾來說較為陌生,但在司法實務中並不罕見。其實,準誣告罪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一時衝動或思慮不周,可能就會誤踩法律紅線。因此,了解此罪名的內涵與潛在的風險,對一般非法律人的普羅大眾來說,真的非常重要。
2. 所謂「準誣告罪」,指行為人雖未明確指定特定犯人,卻向具受理權限的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等)虛構犯罪事實。這與刑法第169條所規定的一般誣告罪不同,後者要求行為人明確指控某人為犯人,而準誣告罪僅涉及虛構犯罪情節,且刑責相對較輕。
3. 準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未指定犯人:行為人在報案時未明確指出特定人為犯罪嫌疑人,但虛構了犯罪事件。
(2) 向有權公務員誣告:報案對象必須是具偵查或審判權限的公務員(如司法官、司法警察),而非僅限於私下傳言。
(3) 虛構犯罪事實:行為人明知陳述的犯罪事實不實,卻故意捏造。
(4) 主觀上具有誣告故意:行為人需出於明知且故意的情況,若僅為誤會或懷疑,則不構成犯罪。
(5) 對象區別:準誣告罪未明確指涉特定犯人,而一般誣告罪則需清楚指向某人,即使未直接說出名字,但若內容足以讓特定人被追訴,仍屬誣告罪範疇。
(6) 刑責輕重:準誣告罪的刑度較低,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一般誣告罪(刑法第169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中的男子是否構成準誣告罪?
1. 根據媒體報導[2],2024年8月19日晚間約9時,該男子前往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報案,聲稱當天從台中搭乘高鐵北上,在台北站下車後不慎遺失裝有兩百萬元現金的背包,並指控該金額遭不明人士侵占。然而,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當天他根本未曾出現在車站。檢方認定其虛構事實並意圖誣陷他人,因此依誣告罪嫌將其移送法辦。
2. 該男子明知並未遺失現金背包,卻仍向警方謊稱遭侵占,此行為已顯然屬於明知虛構卻故意捏造的情節,雖未指定特定犯人,但內容已足以使不特定人士被懷疑或面臨刑事追訴。主觀與客觀要件均符合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準誣告罪。
3.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浪費司法與警察資源,並加重他人蒙受刑事追訴的風險。不過,他於庭訊時坦承犯行,依刑法第172條「裁判確定前自白可減輕或免除刑罰」的規定,法院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學歷僅高中肄業且生活窘困,最終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三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九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三、結論:
此類案件看似平凡,卻隱含許多民眾可能忽視的法律風險。一句謊言、一時情緒或惡作劇,都可能讓人誤觸刑法紅線。例如,若公司的會計為掩飾自己侵吞公款,明知並未遭搶,卻向警察單位謊報稱公司財物被搶,則除了業務侵占罪外,還會構成刑法第171條第1項的誣告罪。同樣地,若有人因惡作劇,明知未失火卻謊報火警,或明知未被竊卻謊稱遭竊,這些行為不僅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更可能同時違反刑法第171條第1項的準誣告罪。此類行為不僅浪費警力與司法資源,也可能延誤真正需要協助的民眾獲得救援。一句謊話的代價可能是自由與名譽,切勿以身試法。
[1] 誣告判3月徒刑!謊報搭高鐵遺失200萬 警查出他根本不在車站 三立新聞網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2] 誣告判3月徒刑!謊報搭高鐵遺失200萬 警查出他根本不在車站 三立新聞網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