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田埂邊的哲學家
在高虹安誣告案的判決中,法院以「博士論文抄襲」為事實基礎,認定高虹安對陳時奮的誹謗指控屬誣告,判處有期徒刑。此案不僅牽涉個人名譽與學術倫理,更暴露出司法介入公共言論與學術爭議的制度性風險。本文將從判決邏輯、法律適用與敘事策略三個層面,分析此案判決的缺失問題。

法院主張「告訴不可分原則」使高虹安即使事後減縮告訴範圍,仍須為原始告訴狀中的所有指控負責。然而,這一推論忽略了誣告罪的核心要件——主觀故意。程序上的告訴效力不應自動轉化為實體上的誣告構成。若被告已明確減縮指述,且檢察官未就相關部分進行偵查,則誣告罪的成立應重新審酌。
二、抄襲認定的邏輯跳躍
判決認定博士論文與期刊論文內容高度重疊,未引註即構成抄襲,並推定高虹安「明知」此事。然而,法院未充分處理「自我抄襲」在學術界的多元定義,也未釐清被告是否合理相信其引用行為屬於學術慣例。更嚴重的是,法院未採信辛辛那提大學的正式審查結果,僅以個人信件否定校方立場,證據評價失衡。
三、誣告罪的主觀犯意推定過度
法院以高虹安修改論文致謝詞與參考文獻為「刻意隱匿」的證據,推論其具誣告之直接故意。然而,若被告主觀認知為「疏忽未引註」或「引用自己研究成果」,則不構成誣告罪之故意。判決未考慮被告是否因校方信件而合理相信論文無問題,忽略誣告罪「故意」之核心要件。
四、司法是否越界干預學術自治?
法院否定辛辛那提大學官員信件的可信性,認為其非正式意見,無法作為被告無誣告故意的依據。此舉未說明排除證據的法律依據,也未尊重學術機構的判定權限。若司法機關可逕自否定學術審查結果,是否意味著法院成為學術倫理的最終裁定者?這不僅超越審判職權,更可能侵害學術自治。
結語:判決的制度性警訊
高虹安案的判決不只是個案,更是一面鏡子,映照出台灣司法在面對公共人物、學術爭議與言論自由時的制度性張力。當法院以學術倫理為名介入公共論辯,是否已模糊了司法與學術的邊界?當誣告罪的構成不再以「故意虛構」為核心,而是以「未引註」為推論基礎,是否已偏離刑法的原則?
我們需要的不只是判決,更是制度的自我反省。唯有在程序正義、證據評價與權力邊界上保持清明,司法才能真正成為民主社會的守門人,而非話語的裁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