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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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序中,郵戳日期並不能作為上訴有效的證據,因為訴訟行為必須在法院內完成。近期的實務判決也再次強調,郵寄行為只是準備過程,只有書狀到達法院時,才能算正式提出。因此,當事人在上訴時應確保文件能及時到達法院,避免因誤解而失去訴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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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送達地址”及“送達代收人”能確保法院信件可靠地送達自己,避免因未能及時收到通知而影響訴訟進展。代收人只負責接收信件,無代理訴訟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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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訴訟中,郵寄日期不能保證上訴在期限內被法院受理。法院要求上訴書狀必須在期限內送達至法院,否則視為逾期。這與日常生活中的郵戳認定不同,必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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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在本質上是一封普通的信件,但其特殊之處在於經由第三方,也就是郵局,進行存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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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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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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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壹、文書的種類 一、公文書與私文書 二、送達文書及不送達文書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公文書有規定「應送達」則為「送達文書」,例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判決、裁定等皆為送達文書。而若是法律明文規定不須送達或沒有規定應送達者,即為「不送達文書」。而送達的相關知識,我們將在下一話中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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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要退貨,怎麼向商家行使解除權?承租人擺爛不繳房租,怎麼催告終止租約?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重要的法律上權利,必須透過將「意思表示」傳達給對方,才能有效地行使。而如何將意思表示有效地傳達給對方?實務上,以雙掛號寄送的存證信函,因為能同時證明意思表示的內容及送達時間,就成為一般人傳達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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