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簽訂茶飲品牌加盟契約,明定加盟者須向加盟總部與指定廠商叫貨,不得自行進貨,否則經加盟總部可以終止加盟契約。加盟者在多次被抓到自己私自到市場買芋頭與仙草,加盟總部遂於加盟契約所載加盟者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加盟契約。
不過,郵局投遞未果,留招領通知。加盟者雖住於該地址,但並未至郵局領取,信件於保管期滿後退回加盟總部。加盟者依然繼續經營加盟店,加盟者理由是:他沒有收到,也沒去郵局領,既然沒看到終止,契約還是有效。加盟者可以這樣主張嗎?
某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簽訂茶飲品牌加盟契約,明定加盟者須向加盟總部與指定廠商叫貨,不得自行進貨,否則經加盟總部可以終止加盟契約。加盟者在多次被抓到自己私自到市場買芋頭與仙草,加盟總部遂於加盟契約所載加盟者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加盟契約。
不過,郵局投遞未果,留招領通知。加盟者雖住於該地址,但並未至郵局領取,信件於保管期滿後退回加盟總部。加盟者依然繼續經營加盟店,加盟者理由是:他沒有收到,也沒去郵局領,既然沒看到終止,契約還是有效。加盟者可以這樣主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