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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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含有「刑事」關鍵字的內容
全部共 5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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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案的爭議是什麼?談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本篇文章以臺北地檢署起訴新竹市長高虹安及其辦公室助理為例,解析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規定,著重於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說明。文章對於減刑事由、大水庫理論以及特別說明法條的重要性等內容進行了詳細分析。
馮鈺書(鳳梨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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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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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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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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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職場霸凌與勞資糾紛太難了,評析員工的法律與檢舉手段
職場公平正義真的太難了~~~~ 絕非仰賴司法機關、公益組織就能達成的 舉例來說,我知道某些企業存在許多問題:內部控制、職場霸凌、不給加班費等等 我跟律師討論過許多證據,但我也承認目前沒有檢舉的勇氣,但在仔細看了法條後,還真的學了不少事情,以下由可能的報復、司法機關、成功機率作分享: 1.
擁抱夕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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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夕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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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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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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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公司資本不實刑事責任相關法條與案例分析
本文介紹了公司虛列股本之不實的刑事責任,並重點解釋了公司法第9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判決。
馮鈺書(鳳梨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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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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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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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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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證人一定要出庭嗎?覺得好遠不想請假搭車去開庭怎麼辦?
本文討論證人應該出庭的情形,以及遠距開庭的概念。此外,文章也提出了拒絕證言的情形,讓讀者更瞭解自己的權益。這樣可以幫助讀者更瞭解相關的法律程序。
律師咖啡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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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關心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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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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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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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
張平吾教授「學術研究成果豐碩」高哲翰講座教授 敬佩不已
【記者 彭可/臺北報導】前警大教授、現任華夏科技大學講座教授高哲翰表示,好友張平吾教授,現任銘傳大學應急管理中心主任。政治大學法學博士,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海峽兩岸應急管理學會理事長。張平吾教授在教學之餘,積極撰寫及推廣犯罪防治及被害者學學術研究工作。 高哲翰表示,張平吾教授主要參與
彭可 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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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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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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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因為年輕而犯下的錯-少年犯罪處裡 由溫毓梅律師、徐因皜法務共同撰寫
在今年1月19日,日本的甲府地方法院對被告遠藤裕喜判決死刑,判決當天,各大媒體爭相報導,因為這是在日本少年法修法後,第一件對「特定少年」做出的死刑判決[1],這名少年後續撤回上訴,成為日本第一宗「特定少年」死刑確定的案件[2]。這位被告遠藤裕喜,是對同班的女同學求愛不成,便前往對方的家中刺殺其父母,
有一種潮流叫法律-温毓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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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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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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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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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若金湯的不在場證明視為不可能犯罪!—《密室黃金時代的殺人》
東京地方法院對謀殺案的判例開啟了「完成密室詭計=殺人免罪的護身符」的黃金時代,重新該址改建旅館後朝聖者依然絡繹不絕。本作中的密室都有圖解輔助釐清案發現場,筆者體貼巧思進行人物插科打諢中推進劇情與設伏筆,依舊恪守諾克斯十誡與排除敘述性詭計或逸脫規律做手腳的可能性。
閱讀不孤單:田羽心的私房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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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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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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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
竊盜罪
關於竊盜罪 一、竊盜罪定義 刑法第320條 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竊盜罪是行為人以「和平方法」破壞持有人對於動產之持有,而移轉於自己或第三人持有之行為,如果不是用和平的方法,可能就要
陳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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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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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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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羈押的要件有哪些?可以不接受羈押嗎?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律師咖啡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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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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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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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羈押
你好,我是劉書妏律師
曾任桃園地院法官助理,現為岳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豐富訴訟經驗,專精健身運動、勞資與熟齡議題。
劉書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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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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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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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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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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