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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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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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定期契約屆滿 還是可以定期契約繼續僱用!
案情概要 個案任職之初已年滿65歲,與公司簽立定期勞動契約,期間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1日止(第1份定期勞動契約),嗣於112年5月間,公司復要求個案簽立期間自同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之定期勞動契約(第2份定期勞動契約)契約第5條第1款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 個案拒絕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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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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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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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
重新僱用,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
離職後再回老東家上班的情形,其實並不算少,問題在於,重新僱用勞工,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原則上,勞動契約終止後再次僱用,屬於新勞動契約的開始,年資自應重新計算。然而,卻有不少人將此情形與《勞基法》第10條混淆,以為年資一律合併計算,為釐清適用疑義,謹依條文結構排列分析。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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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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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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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職場案例小教室]勞動契約定期與不定期的差別
[分析要點] 一、 二者的主要差異在於是否為繼續性工作,若屬於繼續性工作則應為不定期契約,相反的,若是非繼續性工作,則可以約定定期契約。 二、 原則上勞動條件都是相同。
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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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案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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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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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