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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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人員(定期契約勞工)於年底契約期滿未獲續聘,可能面臨失業狀況。根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這類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基本生活。以下將詳細說明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程序及注意事項。 申請條件: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勞工因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且未獲續聘。 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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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的故事,挑選一份非常規的工作。從正式員工到年度簽約工作,挑戰自己的穩定性觀念。不確定未來,卻也見到另一種平衡和可能。焦慮不安,卻又充滿期待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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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ize能夠看見三個情境各自的好處/機會,好棒的思維!
案情概要 個案任職之初已年滿65歲,與公司簽立定期勞動契約,期間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1日止(第1份定期勞動契約),嗣於112年5月間,公司復要求個案簽立期間自同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之定期勞動契約(第2份定期勞動契約)契約第5條第1款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 個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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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再回老東家上班的情形,其實並不算少,問題在於,重新僱用勞工,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原則上,勞動契約終止後再次僱用,屬於新勞動契約的開始,年資自應重新計算。然而,卻有不少人將此情形與《勞基法》第10條混淆,以為年資一律合併計算,為釐清適用疑義,謹依條文結構排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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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限定
[分析要點] 一、 二者的主要差異在於是否為繼續性工作,若屬於繼續性工作則應為不定期契約,相反的,若是非繼續性工作,則可以約定定期契約。 二、 原則上勞動條件都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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