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定期契約勞工,如職務代理人)於年底契約期滿未獲續聘,可能面臨失業狀況。根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這類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基本生活。以下將詳細說明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程序及注意事項。
申請條件: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勞工因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且未獲續聘。
- 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在離職前的12個月內,定期契約的總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 離職後超過一個月未就業:離職後持續失業超過一個月,仍未找到新工作。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視為非自願離職,有資格申請失業給付。
申請程序:
- 準備相關文件: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證明:由原雇主提供,證明因契約期滿而離職。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喪失證明:即離職退保證明。
- 辦理求職登記:親自前往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表明求職意願。
- 提出申請:在離職退保後兩年內,攜帶上述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注意事項:
- 申請時限:必須在離職退保後兩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將喪失申請資格。
- 求職期間: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應積極求職,並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輔導與推薦工作。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提前就業,可能有資格申請再就業獎助津貼,鼓勵盡早重返職場。
常見問題:
- 定期契約期間如何計算? 在計算定期契約期間時,可將離職前一年內的多段定期契約期間合併計算。例如,若勞工在一年內分別簽訂了多個短期定期契約,只要總計達六個月以上,即符合申請資格。
- 離職後立即找到新工作,是否可申請失業給付? 若離職後未經超過一個月的失業期即找到新工作,則不符合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必須在離職後超過一個月未就業,方可申請。
結語:
約聘人員在契約期滿未獲續聘時,應了解自身在《就業保險法》下的權益,積極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同時,應主動尋求再就業機會,利用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資源,提升就業能力,盡早重返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