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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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問事要問對人,不然變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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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師跟乙師間,到底存在什麼糾紛,以致於甲師要做出如此不理性的行為,損人又不利己。
警示旗僅是攀岩「前」確保的方法之一,若其他安全措施發揮正常的警示效果,警示旗錯誤設置就與傷亡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事故責任將由攀登者承擔。 但是!當警示旗成為「唯一」且「錯誤設置」的攀岩前確保措施,業者未提供適當的攀岩前確保措施(違反消保法),攀登者因此傷亡,業者須付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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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 2020 年內湖運動中心攀岩墜落的案例,探討攀岩者與業者的責任歸屬。 若攀岩場有提供適當的安全服務,則未扣上安全鎖而發生的意外,即是攀岩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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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分析的十分有邏輯,希望攀岩愛好者都能注意這些訊息
楊哲睿律師是一個反應很快,能給予中肯建議的律師。 誠摯推薦給有需求的朋友。 以下是他的聯繫方式: IG: https://www.instagram.com/lawyeray612     Email: [email protected]     專業領域: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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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描述了一位作者遭到著作權侵害的經歷,包括法律流程、提出刑事告訴、移付調解等步驟,以及最終的和解過程。作者透過分享自身的經驗,呼籲大家對侵權行為不要視而不見。調解委員也覺得對方的行為太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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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羽此篇發得好,任何著作皆來自於著作者本身的心血,那是無法用價格來衡量的。依現行人們的法律常識而言,以為不告者無罪,殊不知就是因為著作者本身的駝鳥心態所造成的。弱魚舉雙手加跳起支持,捍衛著作權到底,絕不輕言妥協。
每個人都把第三者講得很可惡,以為只要能得到律師的認同,就有很大的勝算機會。但很可惜,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每天類似的案件看一大堆,早就對自說自話麻痺了。而且,與其一直想辦法求認同,採取一些真的對訴訟有幫助的行動更加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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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過允許就使用他人作品也是同樣的道理,雖然說從客觀上來看這樣確實是很不尊重他人的行為,加上法律上確實也有著作權的相關規定,多數人可能會以為這是犯罪,但唯一有提告資格的只有作品的作者本人,其他人唯一能做的只有告知作者,要不要提告還是要讓作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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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很久之前,我們紀錄魚照,照片常被其他網站拿去用,並把成果當成自己的,當我們知道時,也只能私下寫信請對方撤下照片,對方不從裝傻,我們也莫可奈何,之後我們在照片上標註作者姓名或是自己網站網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們下載後把標註的地方後製掉。從那時候,我就深深明白智慧財產的重要,對方如果來信詢問是否可用?當時的我們一定很高興同意,因為共同推廣,只是對方並不嘗試這樣.........那是十幾年前的事了
針對這個部份,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與遺棄罪的規定在牽制著,即使沒有修法或立新法來約束,還是有原本的法條可以規範「肇事逃逸」行為,還請不要太過恐慌。 即使現在這個法條還沒完全停用,但比較輕微的肇事逃逸案件還是不應該處罰過當,必須暫時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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