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教師主張學生家長在學校聯絡簿中書寫「你是有哪方面的疾病」、「你是在78什麼」、「你是腦子不好使」、「是視神經退化?黃斑部病變?還是被害妄想症發作?」等文字,學生家長稱以上言詞是對教師所作所為不符合規定、對教師就家長要求視而不見等情況,表示質疑,非直接對教師謾罵等語。
法院怎麼說?
整體看聯絡簿,學生家長雖然載明其對原告處理事務之不滿,並以上開文字夾在其中批評,惟其用語顯已逾越對於原告教學及班務處理之合理質疑及評論,而已達對教師表示不屑、輕蔑之侮辱程度,依前後文,其採「疑問句」反係表達出對教師之嘲諷態度,而不以其為「疑問句」即減免其客觀上足以貶損教師社會評價之程度,應屬已構成對教師名譽權之侵害。
學生家長雖然辯稱聯絡簿除學生與家長看,並無其他人觀看及知悉,兩人對教師人格品行已有一定認識,不會因此對教師產生負面評價。
但民法上所稱名譽權的侵害,與刑法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均係就被害人之人格或在社會上之評價是否因而遭到貶損為論斷的準則。
而民法上之名譽權侵害,以其行為使被害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為已足,並不以使社會大眾知悉為必要。至於該言論的舉措是否使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知悉,僅係作為認定該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強度」及其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高低」時的判定因素,並非侵害名譽權之構成要件。
是被告上開言詞,既已足使原告之人格及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且經第三人所知悉,如上所述,則自可認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侵害,至其擴散或知悉者之身分及範圍,僅係決定損害程度之高低。
最後賠償新台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