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民國113年12月3日)

更新於 2024/12/0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問事要問對人,不然變妨害名譽


事實經過


甲師質疑乙師(代理教師)的教學能力而懷疑乙師的學歷造假,甲師持乙師應聘時之報名資料,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向原告畢業證書上所載之大學系所查證,以其得到的資料,在該校班親會時,於全班家長前陳述乙師的學歷是造假的。該事件於學生間廣為流傳更進而造成教學上困難,最後被學校教評會,以乙師「教學不力」為由終止聘約。


法院怎麼說


言論的內容屬於陳述事實時,行為人如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或言論屬於意見表達時,如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者,不問所評事實之真偽,均不屬於因侵害他人權利而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甲師的查證對象依序為:


1、該分校協助平台詢問乙師是否為退休教授,而學歷之真偽,但未獲回覆。

2、甲師轉向該分校「電腦工程學系」系主任、副系主任、副教授查詢乙師是否為退休教授?亦非乙師學歷之真偽,同時這些人並非代表該校官方立場,且其亦表示按即建議向該校註冊組或系辦公室確認。

3、甲師又向該分校檔案組查詢,其回覆可以經由國家學生信息交換所付費搜尋入學及學位驗證。


法院認為,甲師並非經由任何足以代表分校之官方機構或經由國家學生信息交換所付費搜尋入學及學位驗證而確知相關學歷是否真實之事,其說明乙師學位為虛假之言論,自屬不實。


班親會召開之目的並非在於討論乙師學位之真偽,也沒有急迫性,甲師有更多時間可以查證學位證書之真偽;或礙於個人力量力有未逮,也可以在會前將其搜集的電子郵件內容提供給相關人事單位以作為要求乙師再提出學歷認證文件或其他必要資料之參考,卻貿然在班親會中肯定並武斷地為言論,足以令聽聞者誤認乙師學位為虛偽,所述內容顯然欠缺合理依據。


甲師所為言論尚非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屬於侵害乙師名譽權的行為。


法院經由美國全國學生資料庫確認乙師的碩士學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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