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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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是一輩子綁死!即使《公司法》無明文,透過民法拋棄法理+法院實務判決,股東仍可拋棄股份或出資額。只要正式送達公司登記地址,意思表示即生效。高雄地院判決也支持,公司必須塗銷股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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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逍遙遊:當〈莊子〉遭遇現實》時,我想到法律中的「共有物多數決」規定。莊子所說的逍遙,是在黑暗與困境中,找到心靈的自由。法律上的多數決,對少數人來說同樣殘酷:少數意見經常被壓過。但智慧的出路,不是硬碰硬挑戰制度,而是 善用法律留給少數人的出口——依法提出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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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場家族聚會,你坐在長桌的一端,聽著長輩們淡淡地說出:「妳就放棄繼承吧,這是家裡的慣例。」 心裡那股委屈幾乎要湧上眼眶——明明爸爸、媽媽在生病的日子裡,妳是那個隨傳隨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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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後不要跟你弟搶遺產,先簽個拋棄繼承書吧。」 這句話是不是你曾在家庭聚會、私下談話中聽過? 也許是爸媽開口、也許是兄弟姊妹暗示——希望你在他們還沒過世前,就先放棄你的繼承權。乍聽之下,好像是一種「顧全大局」、「家庭和諧」的做法,但你有沒有想過,這樣的作法到底合不合法?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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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台灣發布首次海嘯警報🌊,新聞中出現了一個熟悉的地名——北海道根室📍。那是我在 2013 年曾到訪過的城市,不同於觀光勝地的喧囂,根室靜謐卻深具政治張力。街道上的招牌不只使用日文,還大量搭配俄羅斯文,昭示著日本人對「北方四島」的深層情緒——長久以來,日本一直堅定要求俄羅斯返還這些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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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38-2條規定保險金可透過信託方式給付,保障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權益。保險公司或信託業可擔任受託人,資金須設立專戶並限於特定安全性投資,以確保保險金妥善管理與運用。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提及,按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義有所不同。繼承人若因遺囑履行而實際損害特留分權利,得自知悉損害日起2年內主張扣減權,逾期失權。注意起算點是遺產實際移轉登記日,而非遺囑公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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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活著回來的男人》中戰俘故事得到啟示:資訊缺乏,可能導致錯誤決策甚至毀滅性後果。法律中亦然,若不掌握「時效」制度,縱有權利與證據,仍可能因未主張而喪失保障。資訊,就是生存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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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請教法律條文"應在30日內辦理",不辦理是否違法?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43號。最高法院認定,原審法院未妥適審查「家族借款筆記」與簽名證據,推論過於武斷,構成理由不備與經驗法則違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提醒:家族金流爭議,細節與證據呈現尤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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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撰寫必備兩大快捷鍵:Ctrl+S 預防資料遺失,Ctrl+F 快速定位法條與內容。熟練使用可大幅提升效率、避免災難,是法律人日常工作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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