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6個月的生死線還能救?兩則法院的見解不同!別讓權利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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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還活著嗎?

很多人以為刑事告訴超過六個月就等於「判死刑」——沒救了。

但事實上,有一條法律默默地給了你「延長生命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只要你在六個月內曾向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這個調解行為,

會被視為你已經提過刑事告訴


6個月的生死線

刑事告訴必須在得知犯罪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乃論罪)

逾期就喪失權利——這是多數人知道的規則。

但你若是在這期間內(6個月內)進行「鄉鎮市公所調解」,

情況就不同。

因為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只要調解後「不成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事件移送檢察官偵查,

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

換句話說,調解這一步,可能讓你的告訴權「復活」。


復活之術的爭議!?

如果你對於時間夠敏銳,應該能發現一個問題。

如上所述,如果曾在6個月內提出調解的聲請,

且經調解不成立時,

「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事件移送檢察官偵查」

上述引號內的法條文字,

並沒有明文規定移送的限制為何?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

A在114年6月1日被過失傷害,
在114年8月1日A在公所調解委員會有調解不成立的紀錄,
那麼在10年後的124年8月1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送檢察官偵辦,

依該條例規定,好像沒有說不行啊!!


這樣的問題,你知道,我知道,法官當然也會知道。

所以接下來要介紹兩則新近的實務判決見解,

來觀察法官的想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112 年交上易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

採取「寬鬆解釋」——法院認為《調解條例》第31條沒有明文規定時限,為保障人民告訴權,不該創設未明文的6個月限制。只要你曾提出調解、之後再聲請公所移請檢察官偵查,即使相隔時間久,也視為於調解時已告訴,合法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114 年交上易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採取「嚴格解釋」——法院認為若調解不成立後遲至六個月後才聲請移請偵查,就會變相「延長告訴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立法意旨。因此,仍應限於「調解不成立後6個月內」聲請,逾期就不能再視為已告訴。



法院見解不同怎麼辦?

我的建議只有一個:不要賭!

什麼叫不要賭?

如果只有6個月的告訴期,

就趕緊在時間內完成刑事告訴,

上述行為是自己可以完成的事,

是屬於可控的變數。

不要把自己的權利交由別人來判斷,

當變數成為不可控的狀況下,

那麼結果就有可能不如己意。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是屬於例外的情形,

這種特別的復活之術是例外情形,

要小心使用。

你沒看洛基不斷的穿越時空,

就被時間變異管理局盯上了....


扯遠了,

回到正題,

有些頂級聰明人,

可能發現上述不同法條規定下,

出現不同的時間軸線,

會大聲的說:我在6個月內提調解,所以我的告訴期是無限啦!!

真的嗎?


《類似主題文章》

刑事告訴超過 6 個月還能補救?這個方法幫你爭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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