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還活著嗎?
很多人以為刑事告訴超過六個月就等於「判死刑」——沒救了。
但事實上,有一條法律默默地給了你「延長生命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只要你在六個月內曾向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這個調解行為,
會被視為你已經提過刑事告訴!
6個月的生死線
刑事告訴必須在得知犯罪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乃論罪)。
逾期就喪失權利——這是多數人知道的規則。
但你若是在這期間內(6個月內)進行「鄉鎮市公所調解」,
情況就不同。
因為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只要調解後「不成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事件移送檢察官偵查,
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
換句話說,調解這一步,可能讓你的告訴權「復活」。
復活之術的爭議!?
如果你對於時間夠敏銳,應該能發現一個問題。
如上所述,如果曾在6個月內提出調解的聲請,
且經調解不成立時,
「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事件移送檢察官偵查」。
上述引號內的法條文字,
並沒有明文規定移送的限制為何?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
A在114年6月1日被過失傷害,
在114年8月1日A在公所調解委員會有調解不成立的紀錄,
那麼在10年後的124年8月1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送檢察官偵辦,
依該條例規定,好像沒有說不行啊!!
這樣的問題,你知道,我知道,法官當然也會知道。
所以接下來要介紹兩則新近的實務判決見解,
來觀察法官的想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112 年交上易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
採取「寬鬆解釋」——法院認為《調解條例》第31條沒有明文規定時限,為保障人民告訴權,不該創設未明文的6個月限制。只要你曾提出調解、之後再聲請公所移請檢察官偵查,即使相隔時間久,也視為於調解時已告訴,合法有效。
採取「嚴格解釋」——法院認為若調解不成立後遲至六個月後才聲請移請偵查,就會變相「延長告訴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立法意旨。因此,仍應限於「調解不成立後6個月內」聲請,逾期就不能再視為已告訴。
法院見解不同怎麼辦?
我的建議只有一個:不要賭!
什麼叫不要賭?
如果只有6個月的告訴期,
就趕緊在時間內完成刑事告訴,
上述行為是自己可以完成的事,
是屬於可控的變數。
不要把自己的權利交由別人來判斷,
當變數成為不可控的狀況下,
那麼結果就有可能不如己意。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是屬於例外的情形,
這種特別的復活之術是例外情形,
要小心使用。
你沒看洛基不斷的穿越時空,
就被時間變異管理局盯上了....
扯遠了,
回到正題,
有些頂級聰明人,
可能發現上述不同法條規定下,
出現不同的時間軸線,
會大聲的說:我在6個月內提調解,所以我的告訴期是無限啦!!
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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