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驚見40年舊抵押!”
近期有則新聞,有位民眾繼承父母的土地,
竟發現謄本上還掛著「40年前的抵押權」!
但債權人早就找不到,借據也不見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判決
法院的判決則認定,這起長達 40 年的舊抵押權案件中,
債權人無法證明仍有借貸關係存在,
因此抵押權「已失所附麗」而消滅。
法院判決康姓兄弟勝訴,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並命被告辦理塗銷登記。
簡言之——沒有債權,就沒有抵押權。
40 年的登記,終於被法院判定無效。
事實經過
1️⃣ 案件背景
- 康姓兄弟於 民國111 年繼承母親名下兩筆士林土地,卻發現地上還掛著 74 年設立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 當時債權人共有十人,債權總額達新台幣 1,044 萬元,存續期間為 74 年至 79 年。
- 兄弟主張:債權人 40 年來未主張權利,依《民法》第 125 條(債權時效 15 年)及第 880 條(抵押權 5 年)規定,債權與抵押權均已消滅。
2️⃣ 被告主張
- 債權人辯稱:當年是以「康美工業公司」名義出借資金給兄弟的父親,並以土地作為擔保。
- 但法院查明:抵押權登記的債務人是母親康李數玉,非康美公司。借貸對象不符。
3️⃣ 法院認定
- 債權屬抵押權的「主債權」,若無債權存在,抵押權即失效。
- 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確有借貸存在。
- 因此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第 880 條、第 881-1 條規定:
- 抵押權無所附麗,自應認為不存在。
- 原告得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 繼承未登記的部分,法院要求先辦繼承再塗銷。
法院說了什麼?
這次士林地院判決說得清楚:
沒有債權,就沒有抵押權。
抵押權是「從屬權利」,
若主債權(借貸關係)不存在,
抵押權就像沒有靈魂的外殼。
法院認為:債權人無法證明當年真的借錢給債務人,
即使地政登記還在,也只是一個形式上的存在。
權利要自己留意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有登記,就不能動。」
但法律其實更重視「實質關係」。
若債權早已時效消滅(15 年 + 行使抵押權的 5 年),
又無任何追索、催告或起訴紀錄,
那個抵押權早就成了「歷史遺物」, 只是沒人去拆除。
老實說,這個判決讓我想起許多「人情債」。
有些舊帳,只存在記憶裡。
有些承諾,隨著時間早已沒有對價。
在法律裡,「債」是有生命期限的。
而在情感裡,我們卻常讓過去的枷鎖,繼續綁住自己。
這案子不只是「舊抵押」的清理,
更像是一次提醒:
該結的,終究要結;
該放的,終究要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