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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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及藝文扎根活動,以建立公民社會,落實文化平權,厚植多元文化價值,營造協力共好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六星計畫」是以「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為基礎,再擴大其面向與參與部會,希望更全面地推動社區改造運動。六星計畫計有13個部會參與,共同研擬出「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環保生態」六大面向,共計60項子計畫。
第 1 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一條 為保障社區居民對於社區發展及社區營造等公共事務之參與,落實社區民主自治精神,建立公民社會價值觀,並強化各級政府施政之民意基礎,特制定本條例。
第 82 條 1.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前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時間:中華民國098年12月16日 一、 1.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 2.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第 1 條 印信之製發及使用,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印信之種類如左: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2.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 3 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一、 1.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2.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得向內政部申請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