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通過後,代擬資方的感謝文

2018/01/2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Helloquence@Unsplash 

 

幹得漂亮!總算三讀通過!

 

這次的勞基法修法打了漂亮的一仗,一開始雖然擔心擋不住輿論壓力,但還是感謝民進黨黨團諸位委員,不僅承擔壓力,也忽略其他聲音完成使命。雖然吃相越來越難看,但總算輾壓式強行通過。資方不會忘記明年選舉的相關經費,相關的政治獻金會補好補滿。

 

當然,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怎麼安撫民心,看是要再跟勞工團體們許下承諾,或是叫民調機關配合提出支持數據,還是要派幾個小咖失言出來坦,不然請合作的媒體放送其他議題轉移焦點。不管要用哪招都沒關係,至少選票不要失血太多,否則選舉後我們哪有機會再次合作。

 

回頭看看這次修法的內容,首先,這次在加班時數的上限,從每月46小時調整為54小時,雖然以帳面上來說,公司加班時數也沒到達原先規定的上限,但沒核報的黑數總算也不用遮掩,畢竟每多請一個人都是成本開銷,員工們努力多加一點班,效益換算下來對公司才是好的。

 

前年8月1日廢除了內政部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害得勞工每7天都非得休息一天,且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幸好,這樣的規定撐不了多久又變回原本那樣,趁著改變一例一休的名義偷渡成功!

 

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從11小時也變為8小時,雖然是有條件的放寬,但有需要的產業還是能充分利用多出來的時間,將班次排得更緊密一點。不會有勞工過勞死啦!如果有也可能是本來就自己生病。

 

之前原本規定,休息日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方式,是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內,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以12小時計。幸好現在也幫我改掉了,未來需要加多少的班就加多少,不用擔心請員工加班不划算。

 

再加上這次新增的32條之1,完全可以使我們避開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以後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只要取得同意,就不需要付出加班費,也可以1:1換成補休時間,選在公司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

 

勞基法修法是越修越漂亮,為資方帶來更多的彈性,是資方的大勝利,公司的營運調整上會方便許多,不像以前要走在法律邊緣或是偷偷違法,有了政府的幫忙解套真是萬幸!希望未來能請到多一點願意為企業付出、願意做功德的員工。

 

就像賴院長說的:「期待修法通過之後,走過紛擾,勞資共同攜手打拼,政府與民間協力合作,讓台灣經濟大步發展,民眾有更好的生活。」

 


原文刊登於蘋果即時論壇

 Helloquence@Unsplash 

    17會員
    25內容數
    <p>我將在這裡提筆寫下我所看到、聽到的,一切值得分享的相遇,讓你與故事的相知成為可能。</p>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