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點]
一、目前法令明定,加班時數的補休是需要依照勞工意願選擇的,不能由事業單位單方面規定。
二、回推至原本加班事實核算加班費給勞工。
三、國定假日是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休假日,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的話,工資應加倍發給。
四、勞動基準法指出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三種狀況下可以請員工例假日加班。
五、基本原則為每月46小時,經勞資雙方合意,則可以三個月為調整區間,但是單位不可以超過5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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