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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是什麼?
學者、最高法院以及行政機關有不同看法,以個人而言,較為贊同司法機關以從嚴認定來做標準。這樣的標準下,農舍是指以耕作為目的,或便利耕作所建的簡陋房屋,是為了用來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的用途,並不是以解決實際居住問題為目的。
當然,寬鬆或嚴格認定的解釋確實有討論空間,但在討論中不變的大前提是:「與農業經營必須有所關連。」農舍存在的意義,從來就不該專注在居住的使用上。
但法規這樣限制我的使用,不就使我的權利受損了嗎?
土地因為稀少性,並具有公益性、社會義務,屬於很特別的財產權,不能視為一般財產權,而使得私有財產權利行使無限上綱。
合法取得的土地當然是屬於私人財產權,財產權也有憲法明文應予保障。但基於增進公共利益,還是得以合理的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權,釋憲早已有所闡明。
而保障與限制的衡平,則就目的、限制及造成之結果來做衡量,如果限制還算適當,影響土地利用至輕,則屬享受財產權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與財產權保障並不牴觸。
假農民想要蓋大一點的農舍居住,享受田園風光或是買賣交易。而後有主管機關為維持農地農用、糧食自給的目的,設下農舍需鄰路臨側,以及保留農地面積90%等限制,造成無法自由利用土地的結果。其實都是可被允許的社會義務範圍,並沒有牴觸財產權保障的範疇。
我認為,宜蘭縣政府聚焦在農舍要怎麼蓋才住得舒適,或是用農民有住得更好的權利去做討論,早已經跳脫農舍原先存在的意義,本末倒置。期望主管機關繼續堅持農地農用的基本要求,並務必退回宜蘭縣政府的自治辦法。
也期待高呼財產權保障的農民好好想想,土地為立基之根本,在已經未達最低糧食自給面積的現在,權利的行使從來都不僅是一個人的事,都是必須受到適當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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