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後,民眾最關心的七項土地使用權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主要基本原則

一、保障既有合法權利,允許土地使用:合法建築物、設施不受影響,可以繼續使用;原本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建築用地,未來還是可以申請建築。

二、配合地方管制需要,研訂因地制宜土地使用規定:除了中央訂定全國一致性管制規則,地方政府也可以透過法定計畫檢討,訂定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因應地方發展需求。

三、依據法定權責分工,訂定土地使用管制為限:國土計畫法不會取代其他部會(例如農業、產業)法令,依其他法令該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國土計畫而消失。(管制架構看這裡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鄉村區的農地還可以蓋房子嗎?)

 

基於上述基本原則,底下臚列幾種大家最關心的態樣,說明實施管制後的權益會有如何的影響:

 

一、合法工廠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後,會被拆除?未來不得再擴大?

答:不會。

(一)國土保育地區內既有土地使用已合法之工廠(例如位於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均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不會被拆除。

(二)考量國土保育地區之環境敏感性質,位於合法用地上之合法工廠,未來將鼓勵轉型為住商或觀光遊憩等污染性較低之土地使用。

 

二、被劃成農業發展地區後,永遠只能從事農業使用?

答:不是。

(一)研擬中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草案規劃,農業發展地區可以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等相關土地使用。

(二)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施政方向,未來如有城鄉發展需求,亦可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機制,或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調整國土功能分區為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或城鄉發展地區,以提供居住、產業等多元發展利用。

 

三、國土計畫實施後,都市計畫內的住宅區、商業區等可發展用地會不會受到影響?

答:不會。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國土計畫實施後,原屬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仍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制。

 

四、都市計畫農業區如果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會有什麼影響?

答: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但很難變更分區

(一)依照「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都市計畫農業區如果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仍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制,不因劃入農5而有其他管制規定。

(二)惟後續如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以外之土地使用分區(例如住宅區等),應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為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後,始得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作業。


五、我家位在原本區域計畫法編定的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未來可以做哪些使用?

答:維持原來之編定及使用

(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妨礙國土保育及農業生產環境者,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

(二)為了保障既有可建築用地之合法使用權益,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範圍內,未來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即可從事住宅、零售設施(特種零售設施除外)、辦公處所、營業處所(特種服務設施除外)、餐飲設施等一般生活所需之土地使用。(但還是要符合其他法令如建築法令或申請建築執照)

(三)至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原則仍得於原用地範圍內從事低汙染工業使用,亦可經過申請程序後,從事前述住、商相關土地使用。

 

六、我家位在原本區域計畫法編定的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未來的建蔽率跟容積率會受到影響嗎?

答:不會。

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均以維持原使用強度上限規定(例如甲建維持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為原則,降低制度轉換衝擊。

 

七、民眾所有土地如果不符合國土計畫之容許使用情形,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答:得維持原來的使用,但不得增、改或重建,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2條1項規定,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前(僅限原住民族土地)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不符合國土計畫容許使用情形者,得維持原來之合法使用,並得以修繕;但如有增建、改建、重建等需求時,則應依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結論

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不影響土地所有人既有合法權益,但地主使用時還是必須符合其他法令原本的規定,例如符合建築法或農舍興建法令,至於未能符合國土計畫法的使用,只能維持現況使用,不能再增建、改建、重建,否則會有比以前更重的罰鍰及斷水、斷電、命拆除等措施,以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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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唯有通盤檢討及適時檢討國土計畫才能變更功能分區,甚至土地所有權人也無法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因此區域計畫法時代動輒以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全國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一,就是保障既有合法權利,允許土地使用,區域計畫法時代合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原則上將繼續編定為建築用地,未來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可以作為住宅、辦公處所之土地使用。
契約(生前)信託或遺囑(死後)信託,都必須表明信託的目的,以免信託行為嗣後遭法院認定與信託目的不合並被法院判決撤銷;且被繼承人所安排的信託行為有無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法院也是以信託目的作個案具體的認定,有意以信託將資產做安排者,務必注意明確信託目的,以免淪為信託無效的結果,失去設立信託的美意。
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宜先讓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公平合理的衡量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再決定是否發函給保險公司終止債務人是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具體判斷各方權益前,不能發函終止。
繼承的遺產中如有不動產者,繼承人間往往對於土地的分割方式很難達成協議,法院進行分割時,除非因為「土地使用目的」(例如需保留部分共有土地作為通行道路的用途)或是「部分共有人願意維持共有關係」外,法院應該將各筆土地單獨分配給各個共有人。在法定的各種分割方式中,變價分配搭配優先承購是公平又簡便的方式。
利用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再利用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強硬奪取,造成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無從保障的方法,從113年1月1日開始,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如依法表示承購者,地上權人無法取得購買權,可以保障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
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唯有通盤檢討及適時檢討國土計畫才能變更功能分區,甚至土地所有權人也無法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因此區域計畫法時代動輒以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真正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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