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口」鬧官司——淺談「#司法覆核」》

2019/02/1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作者:言公
2019年 #2月7日
(己亥大年初三)
上學期讀完「#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再一次消磨我對「#司法抗爭」的熱情。未讀此課程前,我曾以為「行政法」是教人如何痛毆政府,結果讀完後發覺它是關於「政府如何痛毆我們」。我的一位同學講笑:「JR會點?倒錢落海咯!倒錢落 #余若海。」將此笑話告知講師,他苦笑道:「點解話Benjamin Yu 點打都贏?你惗下踢場波,射入,個球證(法官)唔當你入,點贏啊!」我再道:「就算入左,政府都可以『開外掛』(人大釋法);根本係『公我贏,字你輸!』」大家笑完,繼續上堂。
司法覆核是「#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對行政部門的司法監察;此中可分作兩大階段,分別為審訊前向法庭申請許可(leave),以及之後的審訊。且先說第一部分——在申請許可階段,法庭會考慮三大因素:一,該案是否屬於法庭的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內;二,該案是否司法上可審(即具備justiciability);三,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拒絕審理該案。

甚麼情況下,法庭會沒有「司法管轄權」?簡而言之,如果該案涉及別國外交事務,或涉及立法會內部程序 (「#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案」,關於「#五區公投」),或有成文法明確禁止司法覆核(如「#何俊仁訴梁振英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明言選舉過程只能以「選舉程請」覆核) ,法庭便不能審理該案。除了以上情況,法庭亦會考慮另外兩點 :一,被挑戰的行政決定,作該決定的機構,其權力來源是否來自法例 ? 該決定是否有公眾性質:二,入稟者是否有足夠利益關係提起訴訟 (視乎所挑戰的行政決定對其有否足夠影響)。

在確立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後,接下來法庭會考慮該案是否「可審」(justiciable)。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考慮一件事是否「合法」是專業的,但對「政治問題」法庭卻無從判斷——這是行政部門的責任;若入稟原因是挑戰該行政決定「不當」,法庭不會審理。舉個例子:若我要司法覆核「#一地兩檢」,挑戰理據是「對香港經濟發展無利可言」,法庭不能越俎代庖替政府作決策,亦無客觀準則與法庭考慮何謂有利無利,所以不會審理;但若入稟理據為「該政策通過時違反程序公義」或其他稱該政策「不合法」之理據,法庭可能受理。

考慮完上述兩大因素,法庭可能再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出許可——這視乎入稟時間。若該行政決定尚未下最終定論便入稟挑戰之,法庭會讓你「翻歸」等下;但若於覆核理據出現三個月內不入稟,又沒有正當理由,法庭也會讓你「翻歸」;就算是三個月內入稟,若入稟者不是從速行動,而是無理由地拖泥帶水,法庭也會踢走。最後,哪怕時間合適,若你的入稟理據法庭覺得並非「#合理地可爭辯」(reasonably arguable),或有其他可行方案可挑戰該行政決定而未經嘗試,法官閣下也會照樣「收你皮」。

請緊記這不過是「申請許可」而已,還未進入正式覆核,已經要「過五關斬六將」。而最令入稟人擔憂和卻步的,莫過於訟費問題。提請司法覆核許可,本來為「單方面申請」(exparte application);入稟者就算申請被拒,亦不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然而,若法庭認為該案有需要聆聽政府一方意見,則可能將之列作答辯人——如此則麻煩了。開庭時見著余若海(又)代表政府,想到輸了後要墊付他百萬起跳的律師費而要申請破產,怎不膽戰心驚! 就算讓你成功取得許可,打起來政府還能靠釋法「開外掛」,可言覆核勝算微之又微,入稟者破產機會與日俱增。

公立醫院「逼爆」,是簡單的「供求問題」——一來每日150 移民加重醫療負擔,二來醫生護士不足,醫療資源供不應求。問題背後肯定是行政失策;這是赤裸裸的不公義。讀法律初衷便是解決這些問題,思考覆核理據,認為或可以「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一戰——若政府的醫療撥款是因應人口增幅和老化問題而按比例增加,市民可合理期待醫療撥款應當不斷大量撥加;政府沒有如此作為,便要提供原因。將此念頭與同學討論,其歎道:「法庭十成九選擇跟從 『Fok Chun Wa 案』,拒絶插手醫療開支調配,在 justiciability 一關便把你踢出去了。看看余若海,又看看自己的荷包,還有人敢『明知會破產而為之』嗎?」
大家搖頭歎息,繼續上堂。窗外傳來打樁的聲音,有點似大笨象走過,而它應該也是白色的。
#覆核王
圖片來源:本社攝影、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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