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後續會持續更新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18) FB原文—因FB於10 月 31 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搬遷至此,日後如有更新,將於此更新。

收到很多來訊索取講義。以下為過去擔任檢仔時,警方常發生問題的常用講義公開版,有的是前往警局演講的講義,有的則是個案發現紕漏後的貼文檢討。

這些內容不只過去三年多來三令五申,有的貼文和講義也放在網路上很久了(有幾個檔案演講機關本身有留存)。

如果讀者為警職人員,我希望你們先看一下這則貼文(如以手機點選以下連結,跳出瀏覽器,請點瀏覽器右上方「以Facebook開啟」):

【偵查實務】講幹話的歪鴿眼中的「不懂實務」

以下彙整內容,都是我過去3年9月從事檢察官工作以來的辦案方式與標準。當然,在技巧方面會不斷自我修正、檢討與修正,每一件個案,對我而言都是學習與內化的機會。但在偵查實務技巧不能跳脫法律理論的解釋與適用,更不能流於恣意。我的標準向來都很清楚——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最靈活的運用。

然而,只是非常單純的嚴格要求「依法」,卻變成眾矢之的、「破壞(扭曲到不成體統的)檢警關係的罪人」。不過我無所謂,扭曲價值觀的歪鴿,離我越遠越好,我避之唯恐不及。帶著願意辦案、有理想與良知的團隊一起前行,才是實踐理想的道路。

葉落知秋,這陣子以來,警方執法程序不斷出現各種「難以掩蓋」的紕漏,有被檢方偵辦公務登載不實騙票,法院告發公務登載不實騙票的、搞錯專案對象對無辜民眾追車開槍、甚至浮報功獎遭檢調偵辦羈押,在績效制度壓迫下追車殞命、訓練與裝備不足殉職……。不只基層,不少有見地的中高階警官、督察與法制單位不少人都已經警覺到「現狀出問題」了,紛紛寫訊息來索取講義。

但這些講義,其實就只是很簡單的法律解釋,以及在法律個案中的靈活運用方式,更是我過去不斷強調的標準而已。

過去3年9月,我學不會的就是「官話」,那套官腔官套、觥籌交錯的虛與尾蛇,我永遠學不會,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的權力沒有官場那麼複雜--在檢察實務中實現刑事訴訟法裡那個閃閃發亮的理想——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也許很多警職人員不喜歡我直來直往的「坦率」。如果你是警職人員,除了在貼文裡找答案以外,可不可以想想:嚴格的門神檢察官真的可怕嗎?在抱怨之前,有沒有想過,檢察官又沒有績效,幹嘛「浪費時間」指導?是那些只會在臉書高喊「要尊嚴」甚至「挺港警」的(前)警大教授在乎執法安全,還是那些你們所痛恨的「門神檢察官」在乎案件發展?

到底是誰不懂第一線實務?

如今我已經離開檢察官一職,說實在話,我目前不但終於從地檢署的阿鼻地獄裡爬出來,也與警方沒有關係了,我完全沒有義務解答警職人員私下提問的任何問題與訊息。但對於我收到一些有趣的問題,或是過去曾經與我有很多合作關係的警官與警員,只要有空,我還是會回答。不過,我也一再反問:「你們習慣性的提問,背後是不是代表自己體系內專業的訓練人員不足、高層與基層脫鉤?警政教育與訓練資源,經費花到哪去了?警局請來的講座,真本事、不講幹話、能切中實務需求、不會讓基層員警睡著的又有多少?」我希望大家可以思考這個問題。

以下為過去實務講義以及比較常反覆提問的解答貼文大彙整:

壹、警方常出現問題與講義懶人包彙整:

【偵查實務】警方常出現問題的常用講義公開版

↑以上貼文裡有超級彩蛋,請大家看一下貼文照片的辦案進行單例稿目錄。我製作的核退 進行單例稿的 「其中一小部分」(也就是警方收到的「發回指揮書」內容),真的只是一小部分,我承認我核退很多案件,移送品質惡劣的「全盛期」一年應該有150-200件。

我知道過去很多人一直罵我核退、函轉督察,還跑去告御狀說我是「門神」,我都懶得講什麼,你們知道我為何不怕嗎?

因為我做的所有作為通通都有書面下進行單、公文附卷、保全證據。大家自己看看那些檔案名稱,能不能感受到我過去的怒火?

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

*2018新北市刑大刑事會報:檢察學及刑事偵查之理論與實務——談移送品質與檢警分工(公開版)

為什麼我把這講義放第一個?因為當時在座的通通都是二線以上、三線的各單位隊長、高階警官,包含刑大正副大隊長。

大家可以看看我跟高階與中階警官講的內容有多硬,判斷看看我是不是「言行一致」。2年實習+3年9月的檢察官生涯,我永遠學不會的就是「官話」,從來不會。

公開版的「硬度」,只有完整內容的1成,完整內容是我帶著一宗一宗的掃描卷去一件一件檢討!檢討多久? 3小時,當然,面對二線、三線的警官,內容也是比較深入的個案討論,因此僅公開十幾頁不涉及偵查不公開與細節性偵查技巧的大綱目錄,讓大家一起思考檢警關係與任務分工的議題。

*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部分內容涉及辦案技巧,不宜公開,僅節錄我認為可以公開的內容)

上開貼文並附論【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新北警各堂警職法最後10分鐘講課內容大意: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東吳大學法律系2018年10月【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

2017年澎湖縣警局婦幼隊與派出所基層基礎講義

(投影片節錄,部分內容涉及辦案技巧,不宜公開,僅節錄我認為可以公開的內容)

*2017年澎湖縣警局【司法警察調查毒品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入門版】(1小時版本)

叁、強制處分發動標準與偵報寫法:

【偵查實務】核票標準與駁票理由

這份講義另有書面版,當時放在辦公室座位上方任由警方自由索取。

對於核票標準,雖然新北歪鴿集團向上陳報(不要問我為什麼知道歪鴿集團亂打小報告,我會知道就代表檢警上級有人對「小報告」進行「調查」後,發現那些小報告都是胡說八道)說我是「門神」,但我過去向來都是大方公開准駁票標準,甚至把標準放在辦公室任由大家索取。而且駁票必定附電腦打字、蓋章或簽名的完整理由書(書面)。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講得這麼清楚,但是一堆歪鴿就是不甩,沒有改進的意思,只會到處抹黑,還被上級認證他們的小報告不實在(警方高高層有警官主動來找我,我請書記官把卷宗調出來給他們看,他們看完以後表示「無言以對」,跟我道歉,然後回去罵自己人「胡說八校」,那才是好笑)。要是把到處告御狀的時間省下來好好努力認真辦案,該有多好。

聲請強制處分的偵查報告注意事項

這份講義另有書面版,當時也是放在辦公室座位上方任由警方自由索取。

我過去都已經親自教司法警察怎麼寫偵報了,有跟我合作過案件的每個偵查佐、小隊長甚至隊長們,心中應該都很清楚,我是怎麼「逐字逐句修改偵查報告」以及「一項一項證據內容清點」的(這句話:「列印出來前先交電子檔給我看」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如果還要抱怨、還要怨恨,不如先恨自己為何扶不起?有沒有資格當警察?

【刑事訴訟實務】關於無令狀(無票)搜索之法律問題

* 延伸:負面案例—【違法搜索槍砲無罪案】無令狀、未經同意搜索、更沒有報急搜事後陳核(20191126新增時事判決短評) 

* 延伸:【刑事訴訟實務】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對人逕搜」vs「對物急搜」

肆、其他偵查與第一線執法常見問題:

第一線執法遇到問題的解決方法

【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關於逮捕要件與必要性的問題

【警職法實務】精神障礙人口襲警處理--澎湖馬公水源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襲警案

*【毒品偵查實務】毒品證據排除無罪案例-逮捕與強制採尿程序問題

【毒品偵查實務】誘捕偵查最近攻防問題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刑訴法vs.警職法- 逮捕vs.即時強制(管束)區分–刑法第177條的典型基本證據是什麼?

*績效制度下的傻傻分不清?【刑事訴訟實務】刑事法與行政罰

*關於公文書登載

【刑事訴訟實務】關於「照片黏貼紀錄表」製作之真實性義務

【偵查實務】關於筆錄受訊/詢問人簽名欄

【警察執法實務】交通稽查--關於「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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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打架、砸車、「局長記過」全系列案件,第一線要怎麼處理

要怎麼處理才對得起制服、對得起法律、對得起良心? 服膺政治還是服膺法律?

【偵查實務】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負面範例

【偵查實務】第一線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身分之方式

【新北警派出所尾牙VCR】「依法行政」、「 程序正義」 的重要性



伍、扭曲的績效制度問題

績效、功獎、浮報獎金

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網誌)

新北警「騙票」爭取斬手專案績效一審有罪判決分析

*歷來相關投書

專欄文章回顧——【扭曲的警政績效制度】專題探討系列

吳忻穎觀點:浪費青春的青春專案—— 扭曲的績效制度、過載的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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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第一線執法遇到問題的解決方法

【公告】第一線執法遇到問題的解決方法

↑試試看,點開我的臉書,輸入「強制處分」、「搜索」、「警職法」、「警察職權」……特別是輸入「 #歪鴿 」、「 #八寶分局」,可以找到大量充滿驚奇、驚嚇、悲憤、無言、爆笑的「不良示範」的彩蛋唷!

然後你們就知道我為什麼會說辭職是從地獄裡爬出來了。再說一次! 辭職治百病!

舊文重貼:

*〈「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

反思一下,什麼叫做:「司改自助餐吃得腦滿腸肥,卻不知道,最不尊重警察專業能力的,就是那些只會打媒體戰的高層警官,還有某些自我矮化、對自身專業沒有自我要求的基層員警。」

歷來投書/專欄文章彙整--依主題【後續會繼續整理更新新文章目錄】


柒、我過去「核退」、「函轉督察」標準——這樣要怎麼「雙偵查主體」?

【刑事訴訟實務小教室】發查核退

💢請大家看一下照片的的核退、函轉督察辦案進行單例稿目錄。

這是我製作的核退進行單例稿的 「其中一小部分」(也就是鴿們收到的「發回指揮書」內容),真的是一小部分, 我承認我核退很多案件,偵查品質惡劣的「全盛期」一年應該有150-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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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常用例稿,同樣的離譜問題,各個分局都不斷反覆發生。我過去一年核退、一般指揮書命補足證據等案件,偵查品質惡劣的「全盛期」應該有150-200件。

來看看這些核退理由,大量案件連對象都搞不清楚、證據漏未保全就移送。這樣叫做破案?這就是那些政客、警政高層動輒跟親警派媒體相互為用、「XX警好讚」宣稱的「正義」?

核退很過分?核退是找警察機關麻煩?發回指揮書叫做「踐踏警方尊嚴」?雙偵查主體??????

☆舊文重貼:讓我們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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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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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正義》「續集」收錄於此,目前包含:第一部〈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主題為刑事法與檢察學的我國與外國法比較,實務現狀問題、相關刑事司法時事評論,以及興革芻議。第二部〈崩潰中的警察體系〉主題為警察學理與警政體系現實的落差與制度問題等評析,以及警政改革芻議等。
2024/06/04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John Dalberg-Acton) 監察院兩度彈劾「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遭檢察界抨擊為「政治追殺」,更是政治試圖動搖「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的公正與獨立性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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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在圖書館挖出第二屆德國與匈牙利刑事法與犯罪學論壇(1995年)的論文集。其中匈牙利檢察官所提出的論點以及在匈牙利的檢察實務實踐方式,讓我深有所感。當年匈牙利檢察官非常明確的點出檢察官對於警察權於偵查中行動合法性控制的觀點,尤其是以檢察官對於暫時性拘捕(即相當於我國的逮捕與拘提)的合法性控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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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3
本文為補充編輯版.曾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國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架構,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有所區別。相較於德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仍然存在法務部長的外部指示權(此部分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我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便與德國的立法不同,2012年施行的法官法更明文禁止「外部個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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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於2017年5月3日發表於個人臉書網誌,筆者時任澎湖地檢署檢察官。當時因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有論者提及檢方改革方案是否應納入「己案己蒞」制度,因此有前輩與我討論此事,筆者遂撰寫此文表達自己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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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筆者於2014-2015年為學習司法官時,在高雄院檢學習檢方學習筆記整理簡要版,分發後擔任檢察官,一方面將過去在研究所學習的理論運用於檢警偵查作為合法性控制、另一方面將偵查技巧與偵查假設等運用於犯罪之發現,希望自己可以莫忘初衷——以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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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筆者於2014-2015年為學習司法官時,在高雄院檢學習檢方學習筆記整理簡要版,分發後擔任檢察官,一方面將過去在研究所學習的理論運用於檢警偵查作為合法性控制、另一方面將偵查技巧與偵查假設等運用於犯罪之發現,希望自己可以莫忘初衷——以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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