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會覺得很扯,但美國狗仔攝影師,最近刮起一陣控訴風,讓Justin Bieber, Katy Perry也接連中槍。原因只是他們都把狗仔拍攝自己的街拍照,po到IG上。狗仔說,他們是照片的拍攝人,依法有著作權,明星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就私自利用,是侵害他們的著作權!
Are You Kidding Me? 我猜Bieber跟Perry一定當下有這種反應,老子(娘)放自己的照片,也不合法?狗仔們平常跟前跟後,靠老子(娘)的曝光吃飯,現在用你一張照片,竟敢跟我主張著作侵權,要不要臉啊啊啊。
只能說狗仔們長年來,被藝人打罵控告慣了,法律知識也跟著自然增長,知道自己抓到一些把柄,可以狠敲一筆。
有人可能會問:為何我不能張貼自己的照片?難道照相者的著作權,能凌駕人們使用自己的肖像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釐清著作權保護什麼、肖像權又保護什麼。首先,著作權是為了保護創作人的「創作」,而給予創作人利用自己「創作」的財產權。肖像權則是為了維護人作為一個有尊嚴的個體,而給予每個人自由選擇要不要「公開自己肖像」的權利。
所以,著作權與肖像權是針對不同的事物進行保護。當我們使用一張他人拍攝的人物肖像照時,也同樣需問自己:我是否得到「創作人」同意我使用這張「照片(創作)」+照片中「被攝影的人物」是否同意「公開」自己的肖像。如果只有取得一方的同意,那麼另一方還是有權利可以告你—創作人可以主張侵害著作權、被攝影人物可以主張肖像權。
套回Bieber事件來看,Bieber應該可以反咬攝影師侵害他的肖像囉?No,No~不論是著作權還是肖像權,都有例外讓權利人無法主張的事由,著作權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合理使用」抗辯,這部分著作權法有明文規定;但肖像權就有趣了,這項權利並不是法條明文的權利,但不論是台灣或美國,司法實務都承認肖像權的存在,不同之處只是在台灣認為肖像權是一種人格權,美國則認為肖像權是一種帶有商業性質的財產權(肖像的英文是Likeness,但肖像權對應的是The right of publicity)個人覺得這種權利屬性的劃分很有趣,背後可以探究文化價值的影響,但這不是本文的重點。
很不巧的是,名人(celebrity)與所謂的公眾人物,在主張肖像權時,會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限制。原因是名人與公眾人物原本就活躍於大眾媒體,並藉由自我公開達到一定的活動目的,媒體曝光對他們而言,是件自然到不行的事。所謂魚幫水、水幫魚,狗仔跟名人間就是魚水之歡的代表呀。
總之,Bieber因為脫離常民身分,肖像權這項武器也跟著瓦解,只能站著給攝影師K。這位攝影師Robert Barbera,除求償15萬美金的損賠,還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跟禁止令,最終與Bieber達成和解,簽了保密協議,撤回告訴。在這之前,Ariana Grande也曾被他告過,最後也是和解收場,據傳和解金是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