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與學校體制,是讓貧窮子弟翻身、促進機會平等的踏腳石,還是複製中產階級家庭優勢、強化階級不平等的發動機?對於大多數的國人來說,教育應該要使階級可以流動、底層人民得以翻身,依憑著自身的努力翻轉生活,但理想有時卻也僅限於理想而已,事實真是如此嗎?
在真正探討教育問題時,我們應當先了解教育的目的以及意義,可以從兩個面向來看,分別是國家及個人。
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人民有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訂:
「人民為教育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從國家政府的角度而言,有義務去實踐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教育基本權,因學生上處於心智不全成熟的狀態下,常不能為自身做出最佳利益決定,因此需要設立教育機構(也就是學校),由教師、家長等關係人從旁協助,此為其一。
從另一方面而言,《教育基本法》中明訂了政府對教育的期待,培育出對維持現代民主體制、促進國家發展的國民。可見國家施行教育對其本身自有目的所在,那對於個人而言意義又何在?
以大眾所熟知的馬斯洛需求理論來看,由下而上分別是生理、安全、社會、尊重以及自我實現等需求,若未能依照此需求之先後順序逐一滿足,則可能出現精神官能症狀,因此接受教育確實是個人的基本權利無誤。教育同時也具有開啟個人天賦及培育人才的能力,於國家的基本運作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而個人在接受教育之後,有助於個人追求幸福人生。儘管每個人的人生追求不盡然相同,學生有機會接受教育、培養自身能力,使學生身懷各項能力,擁有更多元的選擇權,可以使個人追求有意義的生活並且幸福。又以出社會後的狀況而論,不論深造取得學歷或是考取證照都是尋覓工作的常見指標,顯見接受教育是幫助個人追求幸福的重要手段。得以按照自己意志追求美好幸福生活,也可以代表著社會階級的反轉。
在國家的教育目的及個人接受教育的目的相比之下,見得兩者之間還是有落差,如何使三四十年前傳統的灌輸知識的教育方式轉變成培養學生能力、使學生有追求幸福的能力,正是當今教改所致力之處。每一位心繫家庭的國民,都會希望能讓自己的子女享有幸福的生活而不至於苦命,拚了老命也要讓自己的子女受到好的教育,牽動了整體社會的發展,儼然衍生了不同的社會問題,諸如甚囂塵上已久的所謂「教改亂象」,成為政府不得不面對的現況。
責任編輯:廖羿杰 核稿編輯:鄒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