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後,近期被遺忘的男同侵權事件—(1)觀眾上台裸露變老闆共同不法營利?

2020/03/04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2019年5月,同性婚姻以施行法方式通過,帶起一連串普天同慶。包括運動歷程回顧熱潮、「未竟之業」跨國婚姻、跨性別權益及同志職場平權,以及更加盛大的十月台北同志大遊行。遊行前夕,墨爾本大學文化研究博士候選人戴擁浩(Adam Dedman)更宣布,我們已經脫離了白先勇筆下《孽子》那個陰暗時代!
筆者主要關注並非男同志,然而,筆者詫異於在後同婚時代的歡慶中,仍舊發生了諸多侵權事件,檯面上卻完全未得到關注或注入運動論述。不一定僅於司法過程介入或無罪來衡量成敗,而是賦予對抗於主流思維對性少數性自主侵害的正當性,並寫入新的同志運動史中。
我想先討論一起台中酒吧裸露案。此案於2018年9月遭警察喬裝偷拍取證,於2019年10月底由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結束,同時以判決書受媒體汙名報導。
關係示意圖(本文製)
一名經營台中男同酒吧老闆A,雇用表演舞者B,以500元門票收費,當日約50人入場。表演舞者B是專業人士,「濕鹹火辣」但「有穿內褲」秀完一段。老闆A為炒熱氣氛,邀請部份觀眾同台。
由於氛氛玩high了,至少3-4人紛紛上前同樂,依檢察官起訴書密錄內容敘述:
C男脫去內褲由舞者B壓頭對自己口交;D男穿著內褲對C男背後式模仿性交;後又舞者B拍打C男、D男屁股,並使D男裸露陰莖;又E男穿著內褲上台,露出肌溝,舞者B撫摸E男屁股、陰莖,並以手指插入肛門,使E男露出屁股;F男也穿內褲上台,吃放在舞者B下體上的香蕉模擬口交,並由舞者B撫摸陰莖。
旁觀而言,儘管我或許多讀者可能不是男同志,這應該是個歡樂場合、多少能從敘述中感受到樂趣,特別是對平日無法充份實現性傾向自我的男同志群體而言。但是這件判決,可能是罕見的台灣同性戀汙名史的古老還魂——沒跟我說是2019年,我還能真以為是1950年代或1980年代呢。諸如:
舞者B「僅著衣褲表演溼身猛男秀」
老闆A「竟」與觀眾CDEF等共同基意圖營利之公然猥褻
「以褪去衣褲表演濕身猛男秀之方式,而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其等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色情歪風,殊值非難
溼身演出,不然怎麼氣氛high?僅著衣褲並未違法。又述及老闆A等一干人等,
「均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之人,理應循正當途徑獲取經濟所需」
意思是,好手好腳的不去做正常工作,開什麼男同酒吧!奇怪咧,老闆A四十餘歲放著「百萬年薪」不去立業成家,經營微利又高風險事業,豐富台中男同志夜生活,多麼偉大的犧牲啊。為什麼說他「非正當」呢?
簡言之,在與性有關之司法介入中,除了警察外,檢察官經常扮演「常人」道德教化的角色。除了貶抑性,更交疊了由異性戀中心、對男同性慾樣態的噁心與賤斥
媒體汙名消費,諸如「腥味遠播」,意指警察接獲民眾不斷投訴不堪其擾才尋線喬裝搜證、找到直接證據一網打盡。
觀眾上台裸露,老闆和舞者被抓?
此案可茲爭議處:檢調司法特別有意將此案勾連於「共同基於營利而裸露」。將老闆A視作營利主謀、舞者B及其它收門票員工等視作共同營利,並將上前同台的觀眾當作老闆A營利的「工具」。
著實說,舞者B應該從頭到尾是專業情慾表演舞者,並未有脫內褲的直接裸露陰莖。而老闆A邀請觀眾同歡,使得上台觀眾CDEF行為越舉脫序不受控制(意指直接裸露恐觸犯公然猥褻),卻因CDEF直接裸露,當作將老闆A「以裸露營利」繩之以法並加重刑度的證據。
一般舞台劇或魔術表演中,邀請觀眾參與、打破表演者/觀眾界線,是很常見的方式。假使上台觀眾忽然發生脫序行為(比如縱火,危害公共安全),以此將老闆繩之以法說他藉此「營利」——這太莫需有了。警察檢調的最大目的,迫使老闆關門大吉停止這個傷風敗俗的場所。
最倒楣苦主除了老闆A,莫過於舞者B了。專業演出也知曉分寸(知道直接裸露依現狀可能有風險),觀眾high起來上台同樂也無條件提供撫摸回饋助興炒熱場子,賓主盡歡,實在敬業。結果卻被連累為「共同裸露營利」。演出籌勞公道價6000元,還被檢調「不當營利沒收」。
全案將老闆A、舞者B及兩名兼職工讀生以共同營利拘役四十日;上台觀眾多人則以拘役三十日結案。工讀生當日1000元薪資遭沒收;老闆A當日營收僅是500元X50人=25000元,卻遭以「不法所得」依帳冊、打卡記錄等,沒收多達90000餘元。
有關公然猥褻
順帶簡述公然猥褻罪的定義與常見攻防。法律上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1)主客觀上以達到滿足自身性慾、引起他人性慾或厭惡為目的;(2)公然,指不特定多數。
顯而易見,標榜男同酒吧、收費500(許多相關夜生活店家為避免爭議,通常入場會檢查身份證,避免18歲以下問題),並不符合不特定多數。白話說,大家都是圈內人、部份預期這裡將表演什麼、並且以此愉悅為目的,才花錢入場的。並不傷害到「媽媽,那是什麼」之類路邊兒童無意間撞見、引起性慾或厭惡反應的法益。
此外有些半開放空間,比如公園隱蔽處、車震,在法律上仍是可持續爭議的。比如若當事人有隱蔽的意圖及嘗試事實(如遮蓋),是否算作不特定公眾,仍有模糊空間。
這些常見思考,可自行參閱至碩博士論文網或期刊,搜尋「公然猥褻」,參著卡維波的見解,以及Martha C. Nussbaum《從噁心到同理》,從歐洲古典到當代政治哲學角度,不只談論同性戀,也很大篇幅討論公然猥褻對保護法益或侵害個人自由的範圍界定,立場又不會太過於無限上綱性權派(也許有人覺得這是重點)。
退一步說,筆者也難以完全主張全然的公然猥褻無罪化,但持續爭議在不同情境中的罪刑界定、對性少數予以公眾支持,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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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薇真
陳薇真
1985年次,哲學系,性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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