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露點是公然猥褻嗎

2020/06/04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今天我們來聊聊猥褻這個話題。
我們都知道,在直播平台是禁止猥褻的。
直播這東西我明白,但猥褻是什麼?
  • 可能是主播露點、
  • 可能是主播開黃腔、
  • 可能是主播嬌喘。
但說真的,如果這個聊天室的主播跟聽眾都是一群成年人,甚至老司機
現場沒有人會因為這個主播發出淫蕩的聲音,就會「興奮到不能自制」
這時候真的有違規嗎?
換個說法吧:
成年人看限制級電影不犯法,一群青少年躲在房間看A片警察也不抓,
那為什麼一群成年人在直播間聽到嬌喘聲或欣賞露點,就有人想檢舉違規?
更直白的問:請問露點就一定猥褻嗎?

你真的知道法律上,「猥褻」的定義是什麼嗎?

猥褻兩個字怎麼寫?

「猥褻」這兩個字用手機打出來,可能很簡單。
你可以試著用手拿筆寫看看,不是那麼容易的。(笑)
這是很多法律系學生的考場共同經驗。
另一個法律人的共同經驗就是,猥褻真的說不清楚。
「猥褻」在法律上有一個說法: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意思就是,我真的講不清楚。
可能你覺得我在開玩笑,那我就把猥褻的定義念一遍,你聽聽看能不能聽得懂。
刑事法上所謂之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顯現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意旨參照)

(摘錄自: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549 號刑事判決

聽完之後你有沒有覺得,共三小?(笑)
好,我們來講故事。
聽完後,你可以再想想看,你能不能說清楚什麼是猥褻。
直播猥褻的判決,我能找到比較早的是在2016年。
我就用時間序來描述,直播猥褻在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6年7月29日,故事發生在彰化(一審判決確定)
有一個男生在「CAM4」線上直播網站上猥褻自慰,男生的自慰坦白講不怎麼好看。
他又不是金城武、車太炫。
更有趣的,也不是有人看不下去檢舉他,而是警察在網路巡邏時發現,
打開了人臉辨識系統,抓到了這一個男主播,將這個自慰的男主播移被法辦。

法官認為

  1. 直播平台本來是要帳號密碼才可以登入觀看的。
  2. 法律上是規定「公然猥褻」才是犯罪,所以用這種「鎖帳號密碼的平台」是不是叫「公然」呢?
  3. 法官說,直播平台雖然有帳號密碼,但是隨便一個人都可以註冊然後登錄。
    所以還是有成立公然猥褻罪哦。
查前開網頁所揭畫面或影片之翻拍照片,內容著重在性器官特徵,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刑法上之猥褻影像。

且本件被告連接網路登入線上直播即時視頻網站,公然為猥褻行為時,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一般人均可輕易向上開網站申請帳號、密碼,被告所為猥褻行為,對於已取得該網站之帳號、密碼之人而言,均可輕易觀覽上開影像內容,此業據被告自陳在卷(偵卷第8頁反面),

準此,因上開網站具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而觀看之特性,符合公然要件,又被告亦自陳是為想要上網打發時間、培養個人手淫的情緒以得到性滿足而為上開行為(同上頁),自當有供人觀覽之意圖,

而被告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即供不特定之人上網點選觀看,確屬將猥褻影像供人觀覽之情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及同法第235條第1項之播送猥褻影像罪。

法院判決

男生犯播送猥褻影像罪,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白話講,男生如果繳給國庫3萬5千元,可以不用被抓去關。
這是男生在直播猥褻的案例,那女生直播猥褻,請問怎麼判呢?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6年10月5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一審判決確定)
女主播A加入了直播平台「17- 你的生活點滴」,這個直播平台有分潤機制。
在排名前10的直播主分潤是五五分成,接著就是一直按比例下來,最後是百分之五。
女主播A為了要衝高人氣,乾脆在開直播的時候把男朋友一起請進來,表演做愛。
女主播A的運氣有點差,在分潤都還沒有拿到的時候,警察就發現了,然後將他們送交地檢署偵辦。

更倒霉的是平台的負責人,他姓黃,也順便的被叫到檢察官去問了一下話,據說還差一點被限制住所。

法院判決

女主播A播送猥褻之影像,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白話講,女生如果繳給國庫9萬元,可以不用被抓去關。
那相較於剛剛那位自慰的男孩子來講,現在這個女孩子判的比較重一些了。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7年12月29日,故事發生在台中(一審判決確定)
時間到了2017年,女主播B在台中開直播,也是用「17」平台。
她在直播的過程中裸露了整個胸部。說:
「送『全宇宙』的禮物即可私下邀約陪過夜、送1 萬點即可一對一裸體視訊」
聽起來好像比第二個故事的女主播A稍微收斂一點,
請問法官怎麼判斷呢?

法官認為

  1. 單是猥褻的部分,我要判妳兩個月。
  2. 但是妳裸露胸部又講了這種話,對於兒童來講是不合適的,
    可能會讓兒童或青少年覺得可以用錢來換身體,所以要再加上兩個月。
    (法官是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

法院判決:

  • 女主播B犯播送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又以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虞之訊息,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聽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直播猥褻」的行情就是判三個月,易科罰金9萬塊錢,是嗎?

當然沒有那麼簡單,因為猥褻從來都不是只有一種模樣。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四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7月31日,故事發生在高雄(一審判決確定)
時間到了2019年,在高雄有兩個成年的男生登錄了「浪LIVE」直播平台。這次不是17了
他們發現女主播C是在2001年的7月出生,那一天是2018年的7月。
簡單說,女主播C當時未滿18歲,可能還差幾天。
這兩個男生就在平台裡面吆喝著,贈送虛擬寶物、吆喝「露奶」、「看奶」。
女主播C也很配合,在廁所裡面拍下自己胸部的照片,然後把照片放上直播平台供大家觀賞。
說真的,女主播C不是在直播間露奶,而是拍成照片再放上直播平台。
這行為是不是「公然猥褻」,還真的有點難講。
但是,直播平台業者發現直播出現露點畫面,大概怕自己會擔上責任,
就趕快報警處理了。
很有趣的,這個判決其實沒有特別去談「公然猥褻」,
法官用的是我們剛剛講到的另外一個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白話講,就是這兩個男生帶壞了小孩子,
女主播C 當然就是一個「受害人」了。
(女主播C在判決書稱「A女」)

再自本條例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解釋,只要行為人有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等行為手段,使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猥褻物品之主角,而為性剝削之客體,即構成本罪,不問拍攝該等性交、猥褻物品之主體是否為兒童或少年本身,是該兒童或少年究以何種方式完成「被拍攝」該性交或猥褻行為內容之物品,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揆諸前揭說明,A 女受被告2 人引誘後,以手機之攝影裝置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影像在上開直播平臺即時播送,核與前揭法條所規定之「被拍攝」要件相符。


法院判決

  • 兩個男生共同犯引誘少年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均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緩刑4年,
  • 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
猥褻大概就是女孩子的事情吧?

不是喔~法律從來都沒有那麼簡單。
最後我分享的這個故事,他的名字就不用隱瞞了。
因為他是一個知名人物,成吉思汗的健身運動館長。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五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8年5月30日,故事發生在新北(二審判決確定)
是的,你在判決書系統上面搜尋「猥褻」的關鍵字,可以看到成吉思汗館長的名字。他姓陳。

而且他的名字在第一審,是出現在「原告」欄位,理由是:

有一位周先生開直播罵館長,對啦他不是說館長猥褻,館長不爽就告人家了。
誠實的說,周先生其實罵了館長很多話,「猥褻」只是判決書上的其中一個關鍵字。

第一審判決:周先生賠償5萬元

這個訴訟是民事的訴訟,館長希望周先生道歉賠錢。
在第一審館長確實打贏了,法院判決說周先生要賠償館長新臺幣5萬元。
但是在法院的裁判費,周先生只要負擔1/20。
什麼意思呢?
館長跟周先生求償的金額是100萬,但是法官盤算了一下,覺得周先生只要賠5萬。
你知道嗎?
在民事訴訟,館長(原告)求償100萬元,光是交給法院的裁判費,第1審就是10900元。

更不提館長在這場訴訟還請了律師,律師費另計。
你可能會想,館長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氣,會上訴第二審。
真實的世界跟我們想像的不大一樣,這件案子館長(原告)沒有提上訴,
反而是周先生(被告)對賠償5萬元不服氣。
所以是周先生提了上訴。

第二審判決:周先生不用賠償了,訴訟費用由館長負擔

法官的意思是,
  • 成吉思汗館長他是一個知名人物,
  • 而且館長本來就形象鮮明,他被人批評應該是要容忍的。
  • 周先生只是批評也不是謾駡,所以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用賠償。
(「上訴人」是周先生,「被上訴人」是館長)

被上訴人為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之負責人,以「館長」之名在社群平台發表眾多言論,風格鮮明,具有高知名度,為網路名人,所發表之言論亦常為媒體所報導,係屬公眾人物,且因其較容易經由媒體、社群平台發表意見,甚或賺取利益,理應負有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眾檢視。
又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論,無非係出於自身接收被上訴人相關網路訊息、媒體報導,並針對兩造間之紛爭,善意抒發個人主觀價值而為意見表達,該事項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於民主多元社會,就此主觀價值判斷應予容許,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被上訴人基於公眾人物,亦應負較大程度的容忍,
縱上訴人發表上開言論有貶抑之意,措辭亦稍嫌刻薄、誇大,並為受評論人即被上訴人所不喜,惟尚非以偏激不堪之言詞謾罵,仍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且為民主社會所容忍。
這個案子其實跟「猥褻」沒有密切相關,只是剛好判決書有這個關鍵字,案情有趣,就拿來當作故事跟大家分享。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我們剛剛說猥褻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比方「情侶在大街擁抱接吻」是不是猥褻,
  • 是中老年人或青少年,
  • 在20年前或現在,
  • 在純樸鄉村或天龍國,
評價都是不同的,沒辦法有一個確定的概念。
既然如此,你為什麼覺得「露點」就一定是猥褻呢?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希望這一次的故事分享會對你有幫助,歡迎回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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