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的童話故事,常有很多個版本。
我們先用一分鐘的時間,分享一下我看到的傑克與魔豆的故事。
這個故事教了什麼犯罪?
有一個貧窮的寡婦,他只有一個兒子叫做傑克,那貧窮的寡婦說這個我們家沒有錢了,所以請把家裡的牛拿去賣掉。
這個傑克好像很不會做生意,他只把他的牛換了5顆豆子,而對方說這個叫做魔豆,不是一般的豆子。
媽媽很生氣,就把4顆豆子丟到了火盆裡,最後一顆豆子放到嘴裡咬了一下,然後丟到窗戶外面了。
隔天早上有一顆豆子就長出了豆莖,一直往上長,長到了天上面。
傑克看到了,就順著豆莖爬到天上了。
傑克豆莖爬到天上之後,發現有一個寬廣的路通往一棟大房子,在階梯上站著一個巨大的婦女。
婦女將傑克帶進房子裡面給他食物麵包,這個時候他的丈夫巨人回來了。
婦女就把傑克藏在爐子裡面,然後巨人就走了進來。
巨人數著錢幣數著數著睡著了,傑克就將這些錢幣偷走回到家裡面。
這是「普通竊盜罪」
(傑克是在房子裡,才起心動念行竊的)
後來寡婦跟傑克將錢幣都用完了,那怎麼辦呢?就只好再爬上去這個巨人的房子,又一次的又被婦女藏進了爐子裡面。
這一次巨人在玩弄他生金蛋的母雞,然後玩著玩著又睡著了。
傑克就把這隻會下金蛋的母雞,也帶回家了。
這是「加重竊盜罪」
(傑克一開始就想行竊,侵入住宅隱匿其內)
但是傑克還是沒有滿足,他第3次的又爬上了巨人的家。
然後呢,聽到巨人說他要把他的金色豎琴拿來,金色的豎琴不用人家來彈,
自己就會唱歌,唱著唱著巨人又在打呼了。
故事裡的豎琴有一個防盜機制,在被傑克拿起來的時候,它就大叫「主人,主人」,巨人被喚醒了。
巨人他看到傑克爬下豆莖,就跟著傑克爬下來。
但是巨人太重了,所以傑克下來的時候,請媽媽拿斧頭把豌豆給砍倒。
巨人就砰的摔死了。
這裡應該是「準強盜罪」(竊盜轉強盜)。
白話講,傑克之前兩次只是小偷,現在變成強盜了。
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於是,傑克跟媽媽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這是我看到的故事。
普通竊盜,怎麼變成「加重竊盜」?
這裡可以分享一個竊盜罪的實務爭議問題,什麼情況下,竊盜罪會變成「加重竊盜罪」?
如果用白話講,
- 「普通竊盜罪」就是偷東西。
- 「加重竊盜罪」就是花了一些手段來偷東西。
比方說:
- 侵入住宅行竊,
- 破壞安全設備,
- 攜帶兇器,
- 一群人一起分工合作。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傑克與魔豆的故事來講,
如果傑克當時有帶一把螺絲起子再爬上去巨人家,整個刑度就大不相同了。
甚至會變成「要不要被抓去關」這樣的差別。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8月15日,故事發生在屏東。
在屏東有一個葉先生,他有一天騎摩托車經過別人的養蝦場。四下無人之際,以石頭將銅製水管開關砸破後,徒手竊取價值新臺幣1500元之銅製水管開關,得手後騎機車逃離現場。
這個行為叫做竊盜,很好懂。
那請問他判了多重呢?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也就是說這位葉先生,可以在付給國家55000塊之後,不會被抓去關。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2月27日,故事發生在屏東。
有一位龔先生,拿了一個鉗子進入了後面的公寮,竊取了公寮裡面的馬達,得手之後呢,大概用1300元的價錢賣給了其他人,並將這1300元很快的就花掉了。
那他判的多重呢?我們剛剛說竊盜罪 有所謂的「加重事由」(
刑法第321條)。
龔先生帶著兇器,算是一個加重事由,
把門弄壞了,算是另外一個加重事由。
每一個加重事由就是要6個月起跳,所以這位龔先生他被判的就是7個月加7個月,加起來就有14個月。
所以,在目前法院的穩定見解:
同樣是偷東西,用石頭把水管砸破,那個石頭並不是兇器。
但是用螺絲起子甚至你不需要拿出來做任何的使用,只要帶在身上,螺絲起子就是兇器了。
前者可能只需要判拘役一二十天,
後者至少就是有期徒刑6個月起跳。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好奇,所以法官真的會針對於每一種小偷攜帶的隨身物品,
來判斷他是不是「攜帶兇器」嗎?
答案是:真的會。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8月7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二審判決)
桃園的石先生,他用路邊的磚塊去砸碎了小貨車的車窗,爬進副駕駛座,偷了兩片CD唱片。
這兩張唱片一張是鄭中基的,一張是伍佰的,加起來大概新臺幣400元。
反而是被砸碎的車窗,價值新臺幣2000元。
一審認為
石先生攜帶兇器竊盜,成立了「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
按攜帶兇器竊盜,祇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本案被告既於行竊之際攜之磚頭,在客觀上已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42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審認為
石先生砸的是一塊磚頭,它跟石頭一樣 是自然界的物質(明明磚頭就不是自然界物質,不然哪來的磚窯),所以是普通的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參照)。
從一審到二審,
有期徒刑從8個月改成4個月,而且可以易科罰金,1000元可以折算一天。
也就是說這一位石頭先生,他只要給國家120000元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這時候你有沒有覺得,
如果隔壁的老王只是用鐮刀偷割了一把高麗菜,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而拿磚頭砸車窗行竊的石先生,居然可以易科罰金,
很不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