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是《茶色Tearotic》,來自台灣的成人片團隊,希望能用呈現以可愛、安心、簡單、溫馨的形象,將生活日常的幻想轉變為精緻有趣的內容,我們的觀眾一直都很好奇在台灣的AV產業狀況,接下來我們一系列的【色色解密】就會跟大家從無到有實際來走一遍,一起來開箱AV產業的狀況!
先來回答最多人的疑問:「拍A片是合法的嗎?」
先說結論,在台灣拍攝成人片是合法的,但有一些範圍限制,至於詳細是如何,請參考我們下面的說明!
以法律範圍而言,成人片這類具有情色意涵的作品基本上會受到刑法235條,也常被稱為「妨害風化罪」的法條所管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樣看起來好像我們已經中槍了,難道真的是違法的嗎?
不不不!真正的關鍵在於這個法條裡面的「猥褻」這個詞的定義,這個詞在台灣可是大有來頭的,大法官們甚至為它出了兩個釋憲案,大法官們的釋憲從此界定了台灣當中有關情色的出版品、影視作品的界線,讓我們來簡單說一下這個故事。
差不多1993年左右,台北有位陳姓書商,想說國人的性教育觀念還不普及、想從英國進口翻譯《性按摩》(Sensual Massge)、《性愛大全》(Making Love)這兩本書,為求謹慎,還請當時的性教育協會專家與泌尿科醫師來確認內容正確性,結果出版之後卻被警察給找上門來法辦,後來當時主管出版業務的行政院新聞局以煽動犯罪、不符國內風俗習慣的理由主張有罪判刑,但有趣的是同位業者其實也把同套書籍賣到中國廣州去,因此律師還特別就此酸了一頓:「為何同為中國人,較保守之中國大陸官方能接受這本書,而我們台灣開放社會的政府官員就不能,難道台灣社會或政府當局官員竟比大陸還較落後、封閉與保守?」等等理由,經過一翻論戰下來就吵到釋憲去了。
是的,我們的生長環境中一直認為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但其實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執法程度該如何拿捏,還要靠很多人的爭取跟協調,而不管在美國還是在台灣,成人產業在推動言論自由的過程都出了不少力氣!
到了1996年大法官在釋字407號是這麼說明的:
(前略)…「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白話解釋,「猥褻」這個詞,跟一般的出版品會有區別,要看整體的特性、目的與觀察,依當時的社會觀念來看,社會看法又會隨著時代而有所變化,是否達到「猥褻程度」主管機關應該要獨立判斷。
是什麼意思?
就是抓到的東西是不是猥褻這個我們大法官也不好說,法官遇到的話就自己判斷啦!
當然依照一般警察、檢察官、法官的保守官僚性質,就是只要在路上看到覺得你這些書有犯罪的可能就先帶回去辦一下,法官也不太思考的話就是業績一筆,大法官都說不清楚了,誰管猥褻不猥褻,基本上被抓到就很容易被定罪!
到了在2003年台北賴姓同志書店業者、2004年在南投有位謝姓書店業者因為店裡販售成人書籍而遭到查獲法辦、最終判處拘役,但這兩位業者都不服氣,這類書籍在國外賣也沒什麼問題,為什麼到台灣來靜靜地擺在書架上就會出事呢?這樣是不是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憲法不是保障言論自由嗎?所以後來這兩位都聲請釋憲,至於這次的重點又回到了「猥褻」這個詞的定義去討論了。
這個國家最嚴肅的一群人花了超久的時間去討論猥褻這個詞的定義是什麼,感覺好奇妙呀,終於到了2006年的釋字617號做出了解釋:
(前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白話的解釋一下兩個重點:
第一個是這次的解釋把「猥褻」的概念給定義出來:指有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內容;
第二個是這個出版品的違法傳播行為:「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這次的釋憲中把最重要的兩點界線劃分出來,第一個是內容可以製作的範圍,基本上性交行為都可以,但有暴力、性虐、人獸交的部份則不行,第二個是這些內容要有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就可以做基本的傳播販售。
實務上我們會怎麼看到呢?
第一項就是拍攝大家喜歡的內容,釋字裡不允許的內容我們就不要在國內拍攝製作違法的內容,BDSM與暴力、性虐待的部分其實還需要更多社會溝通去釐清爭議,但是人獸性交、與未成年人發生性交基本上就是違法內容,基本上各國基本上都會限制這兩類內容。
第二項的部份聽起來很模糊,但生活中很簡單,例如書店賣書的話,18禁書籍要有封套包膜、販售時要給店員看身分證確定年齡、電視頻道要有安全密碼、網路上則在進網站時要有年齡確認、當然最保險的話是消費內容還要有身分驗證、年齡驗證等等措施,因此在台灣的相關成人內容都會要求以信用卡作為消費媒介,只有心智成熟的成人才能使用信用卡,就不太會有節外生枝的問題了。
當然實際的尺度、實驗還要有很多人去實驗、衝撞,還有拍片後如何拍賣回收成本的方式等等,一直到2019年SWAG與吳夢夢的一連串衝撞後,才有台灣成人片現在發展的樣貌,當然在執法上還是會有很多警察與檢察官的認知差異,成人片業界這幾年還是會因為一些尺度拿捏的爭議而不時有人遭到警方調查,但相對安全的標準範圍已經劃出,算是形成了個業界的默契。
那在最後對於成人片與言論自由的小故事不知道有沒有幫到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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