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App為什麼不適用七天猶豫期(文字+音檔12:09)

更新於 2020/07/08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FaceApp並非免費軟體,但有提供試用功能,因此你可以下載安裝,前三天可以免費體驗。但是接下來是月費4.99 美元、年費29.99 美元、終身授權費用89.99 美元三種方案在等著你。
如果你玩一玩忘記了,沒有在試用期結束前取消訂閱,APP會自動視為申請年費的訂閱,扣除約台幣990 元。

在它的留言區就有很多人留言表示「試用期三天內刪除,為何還要付款?」諸如此類的留言,從這些留言來看,很多人誤以為刪除APP就是「取消訂閱」,基本上這是兩回事。
使用者必須要進到 Google Play內找到「訂閱」的選項,找到其中你訂閱FaceAPP的項目來取消才行。
這時候你可能心中會有一個疑問,為什麼FaceApp可以這樣不清不楚的收費?去年壹蘋果會員自動續約爭議,消保官就會出來干涉這次為什麼消保官就不動作了呢?
其實,在2011年,政府確實有跟Apple store、Google play交涉過,希望它們在販賣app的時候,可以遵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7天猶豫期」規定。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曾經,買Apple Store的app,7天內可無條件退費

在2011年6月,蘋果App Store及Google的Android Market販售的手機應用軟體(app),都沒有七天猶豫期。
台北市政府要求業者改善,蘋果電腦公司承諾,將修正程式,提供退費機制;Google最後並沒有配合。

當時的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若Google未能承諾比照蘋果提供退費機制,
一定會依照消保法開罰,最高可以重罰一百五十萬元。
葉慶元表示,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已經透過律師表示,願意遵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修改App Store的服務條款以及運作軟體,預計以一週時間修改程式。
未來消費者若對下載購買的手機應用軟體不滿意,在法定七天猶豫期,就可向蘋果申請退費。
Google則表示因時差問題,無法聯繫上美國高層主管,希望下週一再給答覆。

葉慶元說,手機應用軟體下載到手機之後,業者可透過通訊軟體,掌控手機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消費者的手機中,所以無須擔憂消費者退費後,會繼續使用軟體。
既然蘋果電腦認為技術上沒有困難,相信對Google也不會是問題。
一個月後,2011年7月15日,蘋果公司配合台灣法令,修改了定型化契約。
與業者協商的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經向蘋果律師詢問,此修正目前僅適用於台灣地區,這是台灣引領全球消費、爭取APP付費軟體權益的一大進展,更是台灣消費者的勝利。
台灣iPhone、iPad消費者,往後享有購買APP後,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費的權利,消費者不必再擔心買到有瑕疵的APP或無法退費。

法規會表示,蘋果昨天在網路上公布修正其定型化契約,「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此一修正明確地依照台灣消保法的規定,賦予消費者七日內退費的權利,值得肯定。

Google公司決定在台灣,針對「七天猶豫期」提訟

2011年6月27日,因為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提供退費機制,並提供七天猶豫期。而Google本身就已經提供了15分鐘鑑賞期,是否會延長到七天,目前還在討論。
而在這期間,台灣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程式可能都會停止下載,暫時不開放購買。
Google表示:
在持續與台北市政府研議退費機制的同時,我們將在台灣暫停付費應用程式服務。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

我們從這項機制觀察到幾個現象:使用者可透過線上更新立即獲得付費應用程式,而大部分欲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

我們相信這項政策不但能協助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更能幫助台灣軟體開發人員有效管理業務。
大約兩個星期後,Google 表達了自己的立場,認為:法律解讀有疑慮,app 繼續下架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8)日表示,於權衡考量消費者最大利益下,市府決定對Google案判決不提上訴,以使此爭議案件儘速確定。

法務局表示,
本案緣起於市府與Google間對於Android付費app依消保法是否應提供7日猶豫期發生爭議,市府認Android平台僅提供15分鐘退費期間,明顯違反我國消保法規定,故依法函請Google限期改善,Google於接獲函文後拒不改善,並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此一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判決撤銷原處分,惟於判決內明確指出Google之Android Market平台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軟體,應適用消保法第19條提供消費者7日無條件解約權,違反之約款依消保法本屬無效,因此政府沒有命修改條款之必要。

法務局說明,對行政法院此一肯認市府法律意見之認定表示歡迎,法院判決亦再次肯認依我國現行消保法規定,Google所提供之交易應提供7日猶豫期。

惟就法院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專屬中央權限,且僅得由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主張無效,故市府無須介入等,法務局對此一認定則表示遺憾與尊重。

就權限部分,並函詢行政院消保處,確認此類交易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是考量全案已有明確之管轄機關,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可獲確保,且法院對消保法第19條之解釋與市府立場一致,為免訴訟曠日廢時,決定不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務局補充,市府尊重判決結果不再上訴,也希望Google能夠同樣尊重法院判決意見,無例外地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市府呼籲Google應以消費者權益為念,主動修正違法條款,善盡企業責任。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2016年,將app排除在7日鑑賞期之外

2016年1月1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正式實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適用於易腐敗商品、已拆封的影音與個人衛生產品,以及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也就是App部分。
所以,在App Store上買錯App,原本可在7天內申請無條件退款,但蘋果官網在2016年9月公布了「Apple媒體服務條款和條件」訊息顯示:
我們提供的服務及內容不適用當地消費者保護法案中所規定的七日無條件退款之要求」。
台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蘭(8日)表示,其實蘋果並非主動解除7天鑑賞期,而是消保處的「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明訂,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意即付費App項目,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者,可不適用 7天鑑賞期規範。
白話講,
從2016年之後,在網路上購買app,再也沒有「七天猶豫期」的規定了。
(圖片來源: 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8月29日,故事發生在高雄(二審判決確定)
  • 有一位陳先生,透過Facebook獲悉一個「天才學院講座資訊」,支付 300 元報名參加講座。
  • 上課當天,講師黃老師不斷以言語激勵學員,說明腦力開發能讓賺錢變得更簡單輕鬆,不應該再努力工作,為了勞動人口生活品質以及有能力給家人更多時間,共創美好家庭生活,減少社會問題等理想藍圖,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接受腦力開發的課程。
  • 講師黃老師自稱受邀TED 演講,強調比爾蓋茲也曾受邀至該單位演講;自稱他環遊世界七大洲的激勵故事有被教育部列入全國高中教科書,有去警察大學教書。
  • 黃老師說,當天以課程原價65,000元,現場報名只要55,000元,離開會場才決定報名則無法享有此優惠。
    學員如經培訓為腦力開發課程講師後,業者會安排學員前往各大企業、扶輪社、公家機關等地方授課,並提供1,000 元至最高40,000元的鐘點費,另免費把學員專長做成教材、幫助學員銷售且給予20 %的淨利版稅創造被動收入。
  • 陳先生於參加講座當日( 2018年1月27日) 以55000 元價金購買腦力開發線上課程,並在同年1 月30日開通觀看權限。
  • 事後,陳先生發現:黃老師的師資歷有誇大其實、與事實不符。
  • 陳先生於線上觀看課程後認為課程經客觀判斷對於大幅提升收入水平以及開發全腦成為行業菁英等功能並沒有直接關聯性。
  • 陳先生於2018年2 月5 日以電話告知,想要解約並請求退費,服務人員卻回以智慧財產權一經提供無法解約退費,而且要求陳先生再多看幾堂。
  • 陳先生於2018 年2 月16日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線上申訴,並在2018 年2 月18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解約。
陳先生的說法是:
  1. 契約並未註明審閱期,所以陳先生可以依法解除契約 。
    契約第3 條第5 項約定:在「未開通且未登入亦未參與實體諮詢之狀況下,自消費當日起7 日內可申請退費,然賣方可以依法沒收買賣價金總額之20% 作為損害賠償費用」;
    契約第3 條第3 項約定:「數位教材一經開通且交由消費者取得登入帳號後,即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 日內解除權之適用。

    在此之前消費者無法對課程進行試閱,就算未開通也只能退回80% ,等於沒有給予消費者檢閱商品完整性的權利;

    從簽約到開通也只有3 日,時間不足7 日,當天屬於臨時推銷課程,應屬於訪問交易,應准許7 天內無條件解約。另外,業者也未依規定指示明確的退費程序,經消費者保護官告知,若業者違反告知義務,猶豫期可延長至4 個月
  2. 契約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有「顯失公平」的規定
    賣方既然沒有給予合法的審閱契約時間,就違反了公平互惠原則,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契約第3 條第5 項約定:「在未開通情形下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但須扣除20 %價金」,
    對消費者不合理並不平等,影響消費者解除契約之判斷,違反公平互惠原則。
  3. 講師黃老師的說法不誠實
    使消費者在缺乏公開資訊且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應給予消費者撤銷契約的權利。
簡單說,陳先生希望全額退費,55000元,加計利息。
賣方的說法是:
  1. 這份契約並非通訊、訪問交易。
  2. 這份契約,我們販賣的是數位內容,一經提供即已完成線上服務。
    按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它是一個「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權合理例外情形,所以不適用「7天猶豫期」的規定。
  3. 陳先生已在2018年1 月30日開通數位學習權限。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卻在2018 年2 月21日始寄出,早已超過7 天了。
  4. 本課程內容是以提升學員身體、腦力以及輔導生涯規劃為目標,且須配合實作,至於講師本身資格並非產品重點。
    陳先生主張講師資歷不實即等同廣告不實或受詐欺,實在有嚴重的誤解。
  5. 陳先生誤解了審閱期間與解除期間的概念
    陳先生已將商品拆封收看了,根本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7天猶豫期」的規定。

法官判斷(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見解)

  1. 陳先生是在聽完黃老師的演講後,決定簽訂契約。
  2. 這份影音銷售的契約,並沒有提供試聽或試用資料。
    所以陳先生在簽訂契約之前,確實未能事先檢視商品。
    這部分,法院認為應該要適用「7天猶豫期」的規定。
  3. 雖然契約第3 條第3 項「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前段7 日內解除權之適用」,然而法院認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立法目的,是就部分性質特殊的商品或服務,具體規範合理例外情事,藉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間之權益。
  4. 規範例外情形是有限制的,例如:
    易於腐敗商品、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等商品或服務、
    有退還後不易再出售或性質上不易返還等特性之特殊性質之商品及服務;
  5. 這個規定在避免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其他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等牽涉智慧財產權保障之商品或服務,遭不當盜用之情形,抑或考量其一次性之線上服務性質不易返還等特性,所以有如此的規定。
  6. 然而,這份契約所交易的,並非單純影音商品或數位內容,而是提供消費者於長達1 年期間內,隨時登入線上影音學習專區學習進修以及線上討論諮詢專區進行提問 ,並附加贈送4 堂實體諮詢課程 。
  7. 綜合審酌契約的實質內容,除影音商品外,還包含於特定期間內傳授一定知識、技藝、諮詢服務等內容。與上述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不一樣。
    這份契約不可以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
  8. 賣方的做法,實質上將造成消費者完全無從檢視商品、服務內容,即被迫全盤接受該商品及服務,而毫無於檢視商品及服務內容後行使契約解除權之餘地,該條款顯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然失去了公平。
  9. 法院認為,契約第3條第3 項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前段7 日內解除權之適用」,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所以約定無效。
  10. 然而,陳先生在2018年1月30日已開通登錄線上上課。
    在同年2 月5 日僅以電話向被告客服人員表示要解除契約 ,並未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為之,這不是「合法解除契約」。
    陳先生在2018 年2 月18日以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已超過7 日,也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7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以陳先生沒有合法的解除契約。
  11. 雖然不能解除契約,但是陳先生線上學習權限長達1 年,卻僅使用至2018 年2 月16日,可以看出來,陳先生使用的課程時間僅不到契約的1/12。
    法院認為,陳先生解除契約雖然不合法,然而可以適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的規定請求退費: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如果按這個法律,陳先生開通但使用未達於總學習時數1/3,可以請求退還繳納費用的1/2, 即27,500元。
法院判決:

賣方應該退還陳先生繳納費用的1/2(27,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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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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