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台灣新北市有一名廚師付費給Apple公司取得iCloud雲端儲存服務,紀錄他出國深造期間用手機大量拍攝、努力累積的食譜菜單,但這些珍貴資料竟在一夕間消失不見,Apple公司提出「霸王條款」主張免責拒賠。換言之,在iCloud服務條款(即定型化契約條款)中「II. 功能和服務-C. 備份(Backup)」有明文記載:「在可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蘋果公司不保證或擔保任何您可能經由本服務儲存或使用之內容不會遭受在符合本協議條款下之無意的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 蘋果公司對該等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之發生不負責任。」,此等內容表示備份內容存在著消失的風險,但Apple公司不負責賠償。
日前美國加州法院受理一宗集體訴訟,指出 Apple 公司以不實廣告宣傳其 iCloud 服務, 自稱是 iCloud 服務的提供者,且在廣告中所呈現的內容告知消費者 iCloud 的數據是儲存在Apple,但實際上這些資訊存在於包含 Amazon、Google 和 Microsoft Azure 等第三方雲端平台上,顯見Apple公司對於使用者儲存數據的相關訊息不夠透明,而讓消費者誤認這些雲端存儲服務均由 Apple 所提供。
上述兩則Apple的案例就涉及資訊法與「網路交易」相關的議題—雲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雲端服務涉及「雲端服務提供者」、「雲端服務使用者」與「資料主體」三方間的法律關係,本文從雲端服務與儲存的技術、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等觀點,點出資料儲存在雲端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與責任。
雲端服務與儲存的技術
在現今ABC(AI+BigData+Cloud)技術發展的趨勢下,關於AIoT(人工智慧與物聯網的整合)在各種Domain Know-How產業的技術應用上,就勢必涉及「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是結合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雲端儲存(Cloud Storage)、網路連線,與商業需求的網際網路服務。「雲端運算」指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訊主體將其所擁有之資訊,儲存在由雲端服務提供者管理、運作的遠端資料中心上,並利用網際網路存取該等資訊之電腦資源利用方式。
本文所討論的雲端服務模式與雲端運算部署模型,主要是:
1.「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
即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訊主體使用「基礎運算資源」,如處理能力、儲存空間、網路元件或中介軟體。消費者能掌控作業系統、儲存空間、已部署的應用程式及網路元件(如防火牆、負載平衡器等),但並不掌控雲端基礎架構。例如:Amazon AWS、Dropbox、微軟的OneDrive,或是Google的雲端硬碟、Apple的iCloud。
2.「公有雲」(Public Cloud)
即第三方(即雲端服務提供者)提供給一般大眾或大型產業(即資訊主體或雲端服務使用者)集體使用的雲端基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