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個人資料上傳雲端空間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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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上傳雲端空間的法律風險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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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服務涉及「雲端服務提供者」、「雲端服務使用者」與「資料主體」三方間的法律關係,本文從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個資法」)的觀點,點出個資儲存在雲端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個資法之立法目的,主要是在處理「資訊隱私權」的保護,而非只是要求政府或企業強化資訊安全。此從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個資法第1條規定等內容可知,個資法在承認當事人對其個資的「人格權」外,更著重政府與企業如何合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以因應實體或虛擬世界裡大量個資被蒐集、利用的常態現實。



尤其在現今ABCD(AI+Blockchain+Cloud+BigData)技術發展的趨勢下,關於AIoT(人工智慧與物聯網的整合)在各種Domain Know-How產業的技術應用上,就勢必涉及「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



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是結合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雲端儲存(Cloud Storage)、網路連線,與商業需求的網際網路服務。


「雲端運算」指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訊主體將其所擁有之資訊,儲存在由雲端服務提供者管理、運作的遠端資料中心上,並利用網際網路存取該等資訊之電腦資源利用方式。


而本文所討論的雲端服務模式與雲端運算部署模型,主要是:


1.「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即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訊主體使用「基礎運算資源」,如處理能力、儲存空間、網路元件或中介軟體。消費者能掌控作業系統、儲存空間、已部署的應用程式及網路元件(如防火牆、負載平衡器等),但並不掌控雲端基礎架構。例如:Amazon AWS、Rackspace,或是Dropbox、微軟的OneDrive、Google的雲端硬碟。


2.「公有雲」(Public Cloud),即第三方(即雲端服務提供者)提供給一般大眾或大型產業(即資訊主體或雲端服務使用者)集體使用的雲端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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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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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法架構下,其中一個領域的內容就是「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也就是「域名爭議處理」,此與「智慧財產權」的「商標權」可說是息息相關,也常被援引「公平交易法」一併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我們已身處在「資訊經濟」時代,因網路科技造成資訊傳播迅速的發展,使「個人資料」被以不同的方式蒐集、儲存、組合,甚至用以預測個人的行為模式、政治態度或消費習慣,作為一個商品、服務或資源。 我們已身處在「大數據」時代,因ICT(資訊通信技術)發達,透過各處電子端末裝置或機器,大量蒐集「個人資料」,
我們藉由探討美國2013年、2015年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案例中的法律概念,來研究Google圖書搜索計畫/Google Book Search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進而援引適用在諸如微軟小冰這樣的創造型AI是否也構成合理使用。
刑法第317條所規定的洩漏「工商秘密」罪,其與營業秘密法第2、13-1條所規定的洩漏「營業秘密」罪,二者到底差別在哪裡呢? 
人工智慧智慧的運作有賴於資料的搜集,而藉由資料庫的建立後,依其人工所編寫的演算法或規則,自行學習、運用,已達到節省人工有效率的目的。但,若是被濫用,後果不堪設想!
所謂的「軟體」,在法律上稱之為「電腦程式」,可包括各種應用軟體,以及作業系統軟體。軟體在法律上的保護,包含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刑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甚至涉及公平交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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