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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2-3)契約責任與風險配置議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導言

關於著作權、個資及營業秘密等法律風險與爭議,所伴隨的責任問題,其實都能透過契約去配置其法律風險,尤其是在「AI軟體開發契約」的情形,也就是關於AI軟體研發的承攬契約,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承包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責任歸屬及分險分配,在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有所欠缺而無從發揮補充功能時,則只能有賴契約明文確實去訂定,才能保障當事人間之權益。

為何說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無法保障此類契約當事人之權益呢?

因為AI軟體不論是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s)、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語音辨識(Speech Understanding)、模糊邏輯(Fuzzy Logic)等運用,其研發與應用過程涉及許多項目的產出,例如:原始數據、衍生數據、訓練資料、模組、專門領域的知識(Domain Know-How),這些項目常常在法律方面並無明文規定何人在何種條件或情況下得以利用,或其權利可歸屬於何人,故有賴於契約清楚約定這些項目的權利歸屬及使用條款,才能真正釐清其定義與權限。

透過契約內容的約定做好風險控管

AI模型是否能順利研發、達到預測與反應的效能,往往取決於業主所提供具有相當質量的數據資料,就此也應列入契約評估規範中。又如果,當AI軟體模型未能開發完成,或其預測與反應之結果或效能不佳,契約雙方也應事前就「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可歸責因素」或「因果關係」等事項做風險控管。其中最重要者,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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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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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提到個人資料,要進一步說的是,個資並非機密,與個資相關的權利通常不是智慧財產權,但這些個資的使用可能具有商業價值,規範第三方使用個資的法律,一般來說會與營業秘密法區隔。然而隨著資訊技術與網路發展,人們已可透過AIoT技術跨國界蒐集、傳輸與分享各種資訊或數據。
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
企業投入人工智慧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並事先規劃,應注意重製行為之合理使用,以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免喪失產出之經濟效益。  
全球遭受新冠肺炎(COVID-19)重擊,為在疫情期間持續維持運作,透過數位科技以遠端通訊、遠端協作方式進行內外溝通,成為各國政府、企業與個體的重要措施,也進一步推動數位化的進程。筆者身為「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與法律顧問,看見該協會在協助台灣中小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的過程中面對到許多法
延續上一篇的介紹說明,我們接著來看看數位鑑識的處理吧!
所謂的「資訊法」,可說是只要與網路或數位科技相關的法律,就屬於它的範疇(請參閱本人先前所撰寫的「資訊法律-導論」)。大多是提及實體法的部分,例如著作權法、個資法、民法、消保法、刑法等,但較少有介紹或論及其相關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採集數位證據的
前述提到個人資料,要進一步說的是,個資並非機密,與個資相關的權利通常不是智慧財產權,但這些個資的使用可能具有商業價值,規範第三方使用個資的法律,一般來說會與營業秘密法區隔。然而隨著資訊技術與網路發展,人們已可透過AIoT技術跨國界蒐集、傳輸與分享各種資訊或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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