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在12/29播畢今年最後一集「耳朵借我」節目之後,結束在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三年零四個月、總共350集節目的主持工作,告別這家電台。
儘管萬般不捨,實在無可奈何。簡單講:我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
我不能接受電台方面要求「完全擁有」我的節目著作財產權,並要我「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我做了一些功課,才發現不只廣播人經常被這則形同「賣身契」的條款欺負,這惡劣的條文也在公部門、法人組織、各種民間單位的採購合約和委製合約中屢見不鮮。除了廣播、電視,也遍及文字、設計、攝影、電影、音樂、策展……,有太多創作人被迫吞忍,簽下這則不平等條約。
說實話,若是像我這樣,做了三十多年廣播,獎也拿過不少,仍然無法替自己爭取合理的權利,其他廣播同行的處境就更艱難了。
明年我就五十歲了。我輩人活到這歲數,有許多朋友都站在社會的關鍵位置上,有聲望、有影響力、也有改變現狀的權力。我們是不是可以藉這個機會,好好檢討一下這種長年的陋習,讓後來者可以多受一些尊重?
既然已經決定告別這個電台,現在就不只是我和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之間的問題,而是所有被迫「讓出著作財產權」和「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的「乙方」的事了。
這惡劣至極的不平等條約,早該徹底檢討。
剩下的事情,就是把今年最後幾集節目好好做完,以及寫下這篇文章,交代一下事件始末。文章很長,要耐心看。
那一則欺負人的條文
十月初,電台組長(一位勤懇認真的青年,之前是我的節目企製)告訴我:往年我和電台的主持合約是「逐年議約」,2021年開始,主管電台的「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文簡稱基金會)決定每個節目都要改為「標案」方式採購。也就是說,我將從電台約聘的主持人,變成「投標廠商」。
沒關係,既然所有節目都得這麼辦,那就這麼辦吧,寫標案就是了。要是評審委員覺得有別的投標節目更適合,我也沒話說。
但組長接下來說的這件事,才是重點:基金會高層主管翻閱過去的主持合約,注意到我的合約有一條:
「乙方(就是我)製作節目之著作權與相關智慧財產權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甲方是基金會),乙方如以本節目內容為基礎另行彙編出版文字作品,須先知會甲方相關出版內容,該作品著作權歸乙方所有,甲方擁有優先出版權。如出版有聲作品或以有聲形式與其他影音平台延伸合作,乙方得支付甲方一定比例之權利金,其比例與金額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之。」
用白話文再說一次:節目版權是我和電台共有,我若要拿節目內容出書,要先跟電台說一聲,電台有優先出版的權利,但書的版權是我的。若有影音平台或友台要採購這個節目放在他們那邊播出,權利金收入我和電台各分多少,怎麼分,到時候再談。
我在2017年寫下這則條文,是參考我之前在News98主持「音樂五四三」節目和電台方的合作模式。事實上,我自己覺得比較合理的版權協議,應該是「節目著作權歸我方所有,由我方授權予電台播出。」但當時原民電台盛情邀約,創台經理廖偉凡大哥承諾絕不干涉我的節目內容。我也願意用這樣的方式,為彼此多留一點兒空間。
2017年8月電台開播,到2020總共簽了四份年約,都沿用這個條款。但十月初組長告訴我:基金會希望統一採用制式採購合約:
「乙方(就是我)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基金會),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這條的意思大概是說:我的節目著作財產權「完全歸基金會所有」,未來若有其他影音平台、友台或海外電台要採購這個節目,或是出版社有意將節目內容整理成文字出版,我不但分不到一毛錢的權利金和版稅,連是否同意合作、和誰合作、合作的形式和內容如何,我都完全沒有置喙餘地。
此外,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表示以後我不得主張這是「我的節目」。說得極端一點:理論上,基金會可以任意把「耳朵借我」的內容零割改作、剪掉我的口白,另取一個節目名稱播出,我都不可以有意見。
我完全無法接受。
沒機會向高層長官面陳的說帖
組長轉述主管審閱舊合約的意見:為什麼電視台的節目採購合約都可以這麼簽,廣播節目的合約卻不能統一照辦?
我說:電視和廣播是兩回事,況且我覺得電視節目那樣簽也未必公平。電視節目牽涉多方專業創意的投入,以及多人團隊的合作。我的廣播節目是由我一人獨力企劃、製作、主持、後製完成,怎麼會是同一件事呢。
我還說:基金會長官多半是電視背景出身,對廣播的狀況未必熟悉,我願意當面和長官說明,若有必要,我也可以親自和董事長、執行長、董事會報告。假如長官對於原本的合約條文有什麼疑慮,也都可以討論。
我補充道:若長官認為「電台節目版權非由基金會獨有」可能會產生什麼弊端(雖然我不太確定會是什麼),也不妨一條一條列出來,寫進合約裡,彼此也就有了約束和保障。實在不需要用到這樣「賣身契」式的條文,對基金會也沒有什麼好處。
據我所知,許多主持人簽約並沒有細看條文,並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就這樣被簽掉了。也可能礙於情面,或怕被貼「不合作」標籤,只能吞忍。大家都簽這種約,並不表示大家都認為這個「放棄著作權」條文是合理的。
那天之後,大概過了三個星期,我終於在10月29日和基金會副理、經理(等於電台的台長)見上了面,把上面的意見又再講了一次。
我說:我並不是要求基金會為我這個主持人「網開一面」,期待「差別待遇」。假如長官也同意我的主張言之成理,合約內容確有不公平處,何不一次解決,訂立對主持人更公平、更有彈性、更有保障的合約?
何況,採購法從未規定「甲方」一定要擁有「乙方」的著作權,一切都可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狀況下,找到雙贏的解方。
經理和副理答應我會轉達給更上層的長官(據我所知,也就是董事長、執行長和副執行長)做進一步的討論。我也再說了一次:隨時願意向長官當面報告,希望他們慎重考慮,建立非營利法人組織經營媒體的典範。
我一直等了25天。沒有任何一位長官跟我聯繫,當然也沒有人要我去跟誰報告說明。組長說高層開會有提及此事,但我始終沒有收到正式回應。
和經理、副理見面之後第22天,11月20日,明年度的電台節目勞務採購案陸續上網公告,契約書內容仍是「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他們顯然並不考慮我還在等候回覆,就直接照原方案走了。誠然,上網公告的案子尚未包括我的節目時段,但我心裡有數,他們不會單獨為一個節目另開特例的,那也不是我的初衷。
直到11月23日,在我屢次追問之後,組長終於回電:長官請他轉告,版權問題「一切按照基金會的規定」。也就是說,他們不會更改合約。當然,也沒有任何一位長官願意親自跟我說明他們決定的理由。
事已至此,顯然沒有轉圜的餘地了。我決定不參與明年這個節目時段的投標,離開Alian電台。
你的節目不是你的節目
在等待長官回應的漫長時光裡,我也問了幾位在公營民營電台服務的廣播同行,他們的合約都是怎麼簽的?我自己是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我也順便問了總台長張正,碰到這種狀況,央廣又是怎麼處理?
蒐集到的回覆大抵如此:公營電台的合約,大多都是「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但有時也有彈性條款,比方讓主持人可以在非營利前提下把節目放到自己的podcast頻道。民營電台則幾乎都沒有和主持人簽約,全憑口頭默契。至於央廣,基本上也是用那個慣行條款,但張正總台長說:版權歸屬原則並非鐵板一塊,和主持人還是可以看狀況談條件的。(註)
有同行一直到我問這個問題,翻出合約仔細研讀,才發現節目的著作權已經不是自己的了。有一位同行簽了這樣的約,節目被電台賣到海外,收到的權利金一分錢也沒有給他。
也有同行說:我用電台的錄音室和器材錄節目,他們付我主持費,節目版權不就該是電台的嗎?
現在我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你製播的廣播節目,著作權原本就是你的,和你用誰的器材、在什麼場地錄製,毫無關係。
如果電台和你並沒有簽訂合約,那麼你的節目著作權,就還是你的。電台付你主持費,不等於他們擁有你的節目版權。
除非你簽了約,讓出著作財產權、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你的節目才不是你的。
結語:一個即將失業的播音員
我沒想到終有一天,自己也變成了那個被欺負的「乙方」。
我想為歷來所有被欺負的「乙方」,向資方、向採購方、向有權力的「甲方」呼籲:請徹底檢討這個不平等的欺負人的條款,重新訂立符合實情、也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的權利歸屬條約。
2021年開始,我將暫別廣播圈:這是我退伍迄今25年來,第一次沒節目可做。
而我也知道,因為說了這些話,又不願意簽那樣的合約,自己或許會被全國公營電台列為拒絕往來戶。
即使如此,我還是要說:不合理、不公平的事,就應該改。
只有更多「甲方」願意正視這個問題,善待「乙方」,讓「乙方」能有起碼的,公平合理的權利,這個國家才有可能朝進步文明的方向前進。
至於我自己,我想會先休息一陣子吧。要是有什麼工作機會,也很歡迎介紹給我。
one last thing…
最後,明年的廣播金鐘獎,我是不可能報名了。乾脆在這邊厚著臉皮先把感謝詞講一下:
謝謝我的歷任節目企製:小高、巫巴克、妞可,他們都是勤勞認真又聰明的好青年。謝謝協助空中現場mini live器材設定的工程部同事們。謝謝每一位掏心掏肺的來賓,願意讓我用兩小時的時間深入你們的生命。謝謝每一位專心聽著這個節目的朋友,沒有你們就沒有我。
三十多年前,有個剛考上大學的十八歲小伙子第一次當DJ,面對麥克風,緊張得語無倫次。我想謝謝那個小毛頭:他一直快樂地做廣播,竟然不知不覺做了大半輩子。我想,我應該沒有辜負他吧。
2020/11/25 台北家中
【註】此文公開後,有人對我擔任央廣董事,卻沒有為央廣主持人爭取乙方合理待遇,表示疑惑。老實說,我之前並不知道央廣和主持人的合約是怎麼簽的。董事會並沒有討論到這件事,我也從沒想到要問。直到前兩天問了張正總台長,才知道他們的做法,有慣行條文和彈性合約的不同方式。
我在這裡承諾:下次央廣董事會,我會在臨時動議正式提請總台長、董事長說明合約載明「主持人需放棄著作權」之必要性何在,並請行政團隊研議未來是否能提供合於法律規章的情況下,更彈性的簽約方式。
乙方一定要團結起來,才有改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