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得先問問「您家的停車位屬於那一種?」
社區停車位基本上區分為三種:1、法定停車位。2、增設停車位。3、獎勵停車位。
這三種停車位直接地影響到車位「有無獨立所有權」的分別,而「有無獨立所有權」則是直接決定了您可不可以動用民法「第 二 章-所有權、第 一 節-通則、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這一條,去跟委員會說「你管我媽媽嫁給誰喔!」的重要條件喔!
隨著大樓數量的增加,停車位的管理也常常為住戶與管委之間的難題
一、法定停車位:此種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所有權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改建、變更用途之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之規定,按建物所區分的用途、樓地板總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時,最少應設置之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為了將法定停車空間作強制性的管理,內政部於民國80年09月18日發佈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解釋:「法定停車空間」必須以共用部分的方式辦理產權登記,並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沒有車位之住戶就不用分攤持分。另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所有權狀、不得與建築物分開來買賣。買賣對象侷限於同棟大樓之住戶。
此類別的停車位,因為分類上是屬於「公設」,僅為「約定給你家專用」,所以不具有獨立所有權,所以不好意思,受到大樓規約的約束,不是你想出租就出租、想放東西就放東西的喔!
二、增設停車位:可分為「登記為公設」及「登記為主建物」兩種;
指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在符合停車空間之規定情形下,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該建築面積未受政府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
1、登記為公設:使用及限制上與法定停車位無異。
2、登記為主建物:若該停車場在構造上、使用上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之門牌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具獨立所有權狀,可單獨進行所有權的移轉。
這類的停車位就是你可以不理管委會規定,自行出租、買賣,甚至於推東西當成倉庫來使用的種類了!(但還是受限消防相關法規規範喔!易燃物及危險物品等是不可堆放的!)
但此類的增設停車位通常是「整層」一個建號,而由買停車位的人分別持分共有,若遇到區權會要投票,這樣的一個建號,所有的所有權人加起來有一票喔!但因為很多人共有但只有一票,通常不會使用這一項權利就是。
三、獎勵停車位:可分為「登記為公設」及「登記為主建物」兩種;
大致上跟增設停車位狀況差不多,差別在於這樣的車位是政府為解決越來越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築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而設立的停車位。而這樣的車位是要提供公眾之使用,就是應提供不特定之第三人(即住戶以外的人來)停車使用,但必須負擔管理費用,而且要在明顯的地方設置標示牌。
所以真的不要再非常自己為是的喊:這我的車位你管我!
很多事情真的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這樣喔!
而若讀者是本領域的從業人員,更應該要清楚這樣的規範,好在住戶或委員會有所疑問時適時給出正確的建議,但是要記得,
我們只是從業人員,不是該大樓的住戶,不宜過度介入或放入太多情感,更不應該去左右大樓的決策,我們應該做的就是「提供正確的法條及觀念」予業主。
至於業主(不論是委員會或是區權會)決議如何執行,那結果及責任是業主自己要去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