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主要是講計畫和行政法的關係,這篇主要來說明計畫和空間之間的關係。
空間計畫與一般行政計畫差異在於是否與土地有關。如政府總預算:告訴你明年如何花錢,卻與土地無關。
- 民法上的產權問題
在土地法中的第一條,中華民國的領土,無論是否被水覆蓋,無論公私有,一定有產權(民法上的所有權),土地做為民法上物的一種,是一種產權附著的標的。
因此對於空間的運用做了任何的計畫,第一影響的就是產權,當政府制定都市計畫說這個空間不能使用,就一定會有人的權利、產權受害,無論是人民或政府。這是空間計畫在所有計畫中做重要的特徵-它無論何都會影響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且不一定只影響單一土地,甚至會產生鄰避效應。
舉例:如你家旁邊開掩埋場,你會希望住在隔壁嗎?
因此當計畫碰觸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時,需要正當的行政程序、有意義的人民參與、資訊公開,盡量降低權利義務的侵害。
2.土地的獨特性
地球上的每一個土地都長的不一樣,有可能條件很相似但不會完全一樣,因此在規劃土地時需要完全的因地制宜,如:盤點植被、地質鑽探、水保計畫、地質安全評估,也因為土地的獨特性,導致空間計畫比其他計畫的自由度來的更高,也沒有絕對的優劣、對錯,是主觀的,並且無法短時間內有顯著的改變。
3.空間規劃的複雜性及時間性
空間計畫必須加入時間的元素,在台灣土地計劃是以25年為週期做規劃,當你規劃一個區域,時間也同時往前推動,可能等到25年過後,第一期規劃的已經老化了,而產生新的問題,由此可知,時間元素會加在空間元素裡發生作用。
如果我們希望有一個相對科學化、可以被證明、論述的規劃結果,我們應該要去發展科學方法,如:人口推估,而人口推估會反映在容積及建蔽率、樓地板面積。
空間再做規劃的時候需考慮的事情太多如:人口、交通、商店、綠地、教育設施、公共設施、排洪、電力、瓦斯、下水道⋯等,有太多的可能性,如同連鎖反應,因此要有標準答案比起一般預算更難,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亦是。
因此最難的是空間類計畫的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的拿捏,如果抓太緊,原則上是沒辦法做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