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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諮日常◇59】個資很重要我同意,但.....

更新 發佈閱讀 5 分鐘
你如果問我:「公司洩漏我的個資時,我該怎麼處理?」我會教你怎麼處理。
但如果你問我:「公司會不會隨便洩漏我的個資啊?」我會教你去拜拜問神比較快。

因為我不會算命,所以不曉得!!!

raw-image

●某先生:
你好,我要做法律諮詢(  ̄灬 ̄)。

▲阿洪:
可以啊,我們先填一些基本資料,填完就讓您問,好嗎ψ(∩_∩ )?

●某先生:
可以不要嗎?我怕你們會洩漏我的個資( ̄‥a ̄)。

▲阿洪:
不會啦,我們只是依規定登載而已,絕對不會故意洩漏的ψ(╯▽╰ )

●某先生:
但你們也可以過失洩漏啊,我覺得齁,就是#$%^&..........。

((花了快20分鐘,才把表單填好Orz))

▲阿洪:
請問您想問什麼事情呢ψ( ̄. ̄ )?

●某先生:
我最近去應徵工作有遞履歷,假設沒錄取,公司會不會隨便洩漏我的個資啊<( ‵皿′)╯?

▲阿洪:
我不會算命所以不曉得,但您可以考慮跟公司把履歷要回來啊,這樣就不會有問題了ψ(⊙_⊙ )。

●某先生:
如果公司把正本還給我,但卻偷偷影印留下我的個資怎麼辦(-`д´-)?

▲阿洪:
我想您可以請公司不要複印您的個資,這樣應該就OK了(´・_・`)。

●某先生:
如果公司說一套做一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可以寫存證信函警告他們嗎(¬_¬)?

▲阿洪:
可以,但我擔心這樣您就很難錄取了( ̄  ̄|||)。

●某先生:
不會的,他們敢不錄取我就是就業歧視,我也會在存證信函中警告他們不要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公司應該不會這麼沒Sense吧<(`^´)>?

【個資法小疑問】

1.面試時,同意公司合法蒐集、處理我的個資。事後我想撤回同意,那麼公司是否應依我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我的個資?
2.如果公司保有個資,並且運用其他方式技術,將個資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這樣是否屬個人資料?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準此,倘業者基於當事人同意合法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參照),而當事人事後撤回其同意,則自其撤回時起,如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或要件已不存在,除有上開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參照)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2.按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業者透過車聯網裝置合法蒐集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倘業將該資料經系統處理、分析後所產生之大數據統計資訊,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各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
(回答資料摘自「法務部106年11月10日法律字第10603512680號函
本函全文可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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