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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法領域的證據與程序-數位鑑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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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數位鑑識」在資訊法領域的定位:證據法、程序法


所謂的「資訊法」,可說是只要與網路或數位科技相關的法律,就屬於它的範疇(請參閱本人先前所撰寫的「資訊法律-導論」)。大多是提及實體法的部分,例如著作權法、個資法、民法、消保法、刑法等,但較少有介紹或論及其相關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採集數位證據的證據法,它的方法有個正式名稱叫做「數位鑑識」(Digital Forensics)。


其實說到「數位鑑識」,相信大家也不陌生,因為它早已行之有年,甚至會聯想到知名美劇「CSI犯罪現場」。但其實這種「數位證據」不只涉及刑事偵查、調查或訴訟程序,同樣在民事訴訟的求償程序,也是依賴相同的「數位證據」,始能達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最終目的。


隨著科技發展,在今日的訴訟程序實務上出現越來越多的「數位證據」(或稱電子證據、新型態證據、電磁紀錄證據),例如:以Line、Facebook訊息、GPS紀錄或行車記錄器錄到的聲音畫面,證明某事件曾經發生或證明某事實存在;甚至以區塊鏈收據(blockchain receipt),證明某項資訊真實可靠。


但這些數位證據,在法律程序上應該如何運用?訴訟當事人及辯護人應如何以數位證據去做主張?就數位鑑識的各個階段,當事人又應如何處理?這些議題在實務運作上極為重要,因為直接影響訴訟的成敗!


而常見的案例,不外乎就是:離職員工外洩、刪除機密資訊或公司資料;競爭對手或合作廠商竊取商業資料;駭客攻擊入侵或阻斷式服務攻擊(DDoS)、惡意程式攻擊(散佈病毒或木馬程式);竊取、篡改電腦或登入他人帳號。




二、數位證據的同一性



所謂的「數位證據」,是指電腦、電子產品或網路設備中,以數位方式儲存,可供證明待證事實的資訊。常見的數位證據包括:實體設備(例如筆電、硬碟、手機)、系統資料(各種格式檔案),及記錄資料(上網行為、系統Log、被刪除資料、程式執行紀錄)。



而講到「數位證據」,不得不說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所提及的「行車紀錄器SD卡的數位錄音影檔案」。數位證據,如同實體證據,都需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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