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們都看過美國好萊塢的電影中,警察逮捕嫌犯會說明告知義務,美國稱之為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在審問過程中,你也有權讓律師在場。如果你無法負擔一名律師,你希望的話法庭可以為你指定一名律師。如果你決定現在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問題,你也有權隨時停止回答。」,根源即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其中也包括徵收與正當法律程序,而且保障不限於美國公民,而是「任何人」)
2. 不論從歐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這段權利義務宣告成為了刑事追訴中的樣板,也是法治國的標準配備。很可惜台灣移植國外法律只抄一半,吃了芝麻掉了燒餅,即目前的台灣刑法規定,被告即使說謊、煙滅證據都沒有刑事責任,被稱為犯罪天堂也不意外。從這個角度來看,立法的怠惰與疏忽,我們卻只天罵恐龍法官,也太不公允了。怎麼就沒人罵罵恐龍選民跟恐龍立委呢?因為選民是頭家,罵不得嗎?
3. 反觀美國的緘默權,並沒有讓嫌犯說謊的權利。如果在調查過程中對聯邦官員或司法人員說謊,嫌犯依然必須受或不實陳述或偽證罪的刑事追訴。當然,美國也有檢討聯邦政府往往用這種方式誘民入罪,盡可能找出被告言詞不一的內容起訴,而大眾可能也不曉得被告的犯行。舉例來說,前些日子哈佛化學系教授因為收受中國資金被起訴,主要條文也是不實陳述(即隱瞞收取中國資金一事),但大眾可能會誤以為該教授涉嫌間諜罪或其他更嚴重涉及國安的問題。
4. 司法制度不是單純的獨立的法條或法理,彼此是連動的。如果我們能更堅定捍衛「無罪推定」的原則,自然也應該讓浪費司法資源的被告,受到刑事制裁。
5. 回到考試答題技巧,當美國嫌犯被逮補或詢問的時候,一旦檢警完成米蘭達警告的告知義務,嫌犯必須非常明確表示自己不想回答任何問題,才受緘默權保護,即檢警近期內不能再問他相關問題(或說因此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力)。一旦正式起訴後,嫌犯必須非常明確表示自己要請律師(不能說I think I should get a lawyer。要說I need a lawyer)。一旦嫌犯主張憲法修正案第六條的刑事辯護權(Right to counsel),所有檢警問題必須透過嫌犯的律師,或等嫌犯再次主動參與訊問。這裡的關鍵點在於正式起訴後(而非逮捕後),被告刑事答辯權的保護才正式被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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